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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養犬管理條例全文(濮陽養犬證在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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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濮陽養犬管理條例全文,濮陽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濮陽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濮陽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區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 《濮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河南省公安廳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物業管理區域內禁養犬只名錄>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參與管理、養犬人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由城市管理、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和其他有關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局,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協調會議,及時通報情況信息,研究部署相關工作,牽頭修訂和完善養犬管理相關辦法,明確任務分工。

(一)城市管理部門是養犬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養犬管理工作;負責查處攜帶犬只出戶未采取束犬鏈(繩)牽引等安全措施、未即時清除犬糞等違規養犬行為;在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設置文明養犬宣傳欄和警示牌。

(二)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確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體型標準和種類;負責狂犬、野犬捕殺;負責查處打擊因犬只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的免疫管理,負責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負責印制犬只免疫證明和免疫檔案;做好犬只無害化處理、犬只周轉、收容等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對犬只診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管;負責對犬只無害化處理進行技術指導,狂犬病免疫費用標準由市發改部門核定。

(四)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傷處置、狂犬病人搶救治療、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犬傷規范化處置。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涉犬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依法進行營業執照登記,對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的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六)華龍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工業園區負責落實養犬管理屬地責任。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是養犬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養犬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犬只的排查、登記、辦牌、收容(周轉)場所的設置,犬只的處置及違規養犬行為的查處;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活動,開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和督促養犬人依法履行免疫和登記等義務,及時調解因養犬行為引起的糾紛。

城市管理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段,并向社會公告。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組織居民、業主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劃定允許遛犬的區域和時間,設立標識并監督實施。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文明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

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有關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引導養犬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有關養犬管理的規定。

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監督、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協調監督機制和養犬管理經費財政保障機制,養犬管理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共同承擔。

第二章 登記與免疫

第六條 實行養犬登記掛牌制度。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養犬登記辦理地點和網絡平臺。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證明后,攜帶犬只到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公布的地點辦理養犬登記。辦理養犬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三)養犬人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四)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單位確需飼養犬只的,在辦理犬只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養犬合理用途的證明;

(三)專職看管犬只人員的身份證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收到養犬人提交的登記材料,經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實行一犬一證、一犬一牌;對審查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十日內補充相關材料。

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牌損壞、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補辦;禁止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

鼓勵使用電子芯片和AI寵物鼻紋識別技術等電子信息技術手段進行養犬登記。

第九條 養犬登記證每年簽注一次。養犬人繼續養犬的,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注明的登記有效期屆滿前十五日內,攜帶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證明,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第十條 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前,將犬只送至農業農村部門公布的犬只免疫網點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種,取得犬只免疫證明。首次免疫后,免疫網點進行免疫接種時應當填寫明確的犬只登記編號信息。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及相關材料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一)養犬地、養犬人變更的;

(二)犬只死亡、失蹤的;

(三)放棄飼養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留檢場所的。

(四)養犬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登記期滿未按照規定續簽的,由原登記機關注銷養犬登記證。

第十二條 實行烈性犬和大型犬禁養制度。

第十三條 實行犬只收容救助制度。華龍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工業園區應當設立犬只收容(周轉)場所,收容無主犬、流浪犬、無證犬及被沒收的犬只。收容救助的犬只可以由符合養犬條件的養犬人領養。

鼓勵社會團體依法參與犬只救助活動。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養犬,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戶;

(二)不得驅使、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三)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四)不得組織、參與斗犬活動;

(五)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七)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犬只頸部佩戴犬只標識牌;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一點五米,主動避讓他人;

(三)隨身攜帶犬只糞便清理器具,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四)在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所采取懷抱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緊牽引帶等措施;

(五)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辦公區、醫院、幼兒園、學校、體育場館、商場、超市、農貿(集貿、批發)市場、賓館、飯店、博物館、展覽館、青少年宮、音樂廳、圖書館、影劇院、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

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度殘疾人攜帶輔助犬的,不受本辦法限制。

第十七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攜帶犬只出戶未采取束犬鏈(繩)牽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濮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相關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未即時清除犬糞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濮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五條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拒絕、阻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二、濮陽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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