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洛陽養犬管理條例全文,洛陽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洛陽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洛陽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嚴格限制、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依法管理、基層組織參與、養犬人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本市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
重點管理區為市、縣、區建成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重點管理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一般管理區為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犬只擾民傷人事件處置、重點管理區內犬只準養登記等工作,查處本條例規定的相關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重點管理區無主犬只、流浪犬只的控制和收繳,依法查處違規攜犬進入公園、廣場以及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牽引、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等影響城市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登記、檢疫和疫情監測,依法對犬只診療防疫和犬尸無害化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診療機構等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依法對犬只相關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宣傳狂犬病預防、救治知識,組織人用狂犬疫苗的預防接種和狂犬病患者的醫療救治,對人患狂犬病疫情進行監測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協助相關部門處理養犬糾紛,勸阻、制止不文明養犬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并向公安機關或者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途徑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以及狂犬病防治等宣傳教育。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并可以通過公安110或者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進行舉報和投訴。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條 本市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到農業農村部門批準的機構進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取得免疫證。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實行養犬登記制度,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重點管理區內,每一戶居民限養一只犬。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三個月內自行妥善處理。鼓勵養犬人對犬只實施絕育措施。
禁止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銷售、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具體品種和標準由市公安機關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單位在重點管理區內申請飼養犬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文物保護、重要倉儲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工作需要;
(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并樹立明顯的養犬標識;
(三)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并有專人管理;
(四)犬只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養犬的,應當在單位內拴養或者圈養,因免疫、登記、診療、培訓、配種等需要外出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束犬鏈、戴嘴罩,由管理人員牽領。
第十三條 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申請飼養犬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本市重點管理區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
(三)獨戶居住;
(四)犬只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證;
(五)一年內無犬只被沒收或者養犬登記證被吊銷的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縣、區公安機關對養犬人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核,符合養犬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五個工作日內核發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積極推進養犬信息電子化管理,具備條件時,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或者進行生物技術識別,記錄養犬人身份信息、犬只信息以及免疫情況等內容。
第十五條 養犬人是犬只飼養的責任人,應當文明養犬,不得虐待和遺棄犬只,不得違反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承擔因違法養犬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重點管理區內攜犬出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不超過1.5米的犬鏈牽引犬只;
(二)為犬只系帶犬牌,并避開人群出行高峰時段,主動避讓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有效控制犬只吠叫、追咬,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道路上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攜帶犬只乘坐電梯時,應當采取懷抱、貼身約束等措施,或者主動避讓他人;
(四)不得在公共地下車庫遛犬;
(五)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網約車)的,須征得駕駛員以及同乘人員的同意;
(六)遛犬時應當即時清除犬只糞便,不得放任犬只在樓道、電梯等區域便溺;
(七)不得攜帶犬只在城市景觀水系以及其他公共水域內洗澡、游泳;
(八)不得進入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以及學校、幼兒園和醫院等教育醫療場所;
(九)不得進入博物館、展覽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老年活動中心等文化體育活動場所;
(十)不得進入集貿市場、商場、餐廳等經營場所;
(十一)不得進入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禁止犬只進入的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在入口處設置明顯的犬只禁入標識,并及時對攜犬人進行勸阻。鼓勵提供臨時寄存犬只的設施,為攜犬人提供便利。攜犬人不聽從勸阻或者違規進入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 禁止占用居民小區公共樓頂、樓道、通道、地下室、地下車庫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第十九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接收臨時寄養犬只,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場所獨戶居住。寄養犬只不屬于禁養犬只且已辦理養犬登記。每戶接收寄養犬只數量不得超過一只,寄養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攜犬人應當立即制止,將被傷害人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安部門應當暫扣傷人犬只,并會同養犬人及時送至動物防疫機構檢查,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犬只留檢場所,并向社會公開留檢場所的位置、電話等相關信息。
犬只留檢場所負責接收和管理執法收繳的犬只。犬只自進入留檢場所超過十日未被認領的,視為無主犬只。無主犬只的管理規定由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未經登記養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養犬超過限養數量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銷售、飼養禁養犬只的,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至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八至十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寄養犬只數量超過一只或者寄養期限超過三十日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接收人處二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吊銷寄養人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六、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養犬管理工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30日洛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的《洛陽市市區養犬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二、洛陽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