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山東養犬管理條例全文,山東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山東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山東省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殺相結合的綜合措施,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做好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條 養犬管理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農業、公安、衛生部門分工負責,密切協作。
農業部門負責對城鄉所有養犬進行免疫注射、登記、掛牌和發放免疫證,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產和供應,并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情監測工作和進出口犬的檢疫和免疫;
公安部門負責縣以上城市(包括縣城)養犬的審批和違章養犬的處理;
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產、供應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療搶救,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第五條 縣以上城市(包括縣城)、工礦區、游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港口、車站和機場周圍嚴禁養犬;
縣以下農村限制養犬,限制范圍和原則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在禁養區內,機關、部隊和重要工廠、倉庫飼養警衛用犬,科研、教學、醫療衛生單位飼養試驗用犬,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部門審批,發給準養證后,方可飼養。
第七條 農村養犬,需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發給準養證后,方可飼養。
第八條 經批準飼養的犬,一律實行拴養或圈養,禁養區內禁止進行養犬交易。
第九條 經批準飼養的犬,必須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包括:
(1)滿兩個半月齡的幼犬;
(2)免疫后滿一年的養犬。
對接受免疫注射的養犬,由免疫注射部門進行登記、掛牌、并發給免疫證,每只每次收費五元。
第十條 飼養人應妥善保管準養證和免疫證,不得轉讓或冒用。如有損毀或遺失,應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外貿、供銷、商業部門應憑有效免疫證和犬牌收購活狗、狗皮,同時收回養犬準養證、免疫證和犬牌。
第十二條 凡未掛犬牌和未實行拴養圈養的犬,一律視為野犬進行捕殺。
在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捕殺,農業、衛生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捕殺。任何公民均有權捕殺。
第十三條 任何公民發現狂犬,應立即捕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負責狂犬病疫情監測工作的農業、衛生部門,一旦發現狂犬病,必須及時采取防治措施,迅速逐級上報,同時向公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狂犬病疫情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對疫點周圍五公里以內范圍的養犬一律捕殺;對十五公里以內范圍的養犬施行緊急免疫注射;
對被犬咬傷的人員,應立即做好傷口處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
對被狂犬咬傷的家畜,要立即處理傷口,并注射畜用狂犬病疫苗。
第十六條 對捕殺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進行焚燒處理,嚴禁出售、食用。
第十七條 養犬咬傷人或家畜后,飼養人或管理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罰:
(1)未領取準養證私自養犬的,在禁養區內由公安部門強行捕殺,并處以五十元罰款;
在縣以下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捕殺或令其補辦手續,并處以三十元罰款。
(2)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的,除限期進行免疫注射外,并處以十元罰款。
(3)未實行拴養、圈養或偽造、冒用準養證、免疫證和犬牌的,由公安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成改正、補辦牌證,并處以三十元罰款。
罰款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第二十條 拒絕或阻撓養犬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會同省公安廳、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家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山東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