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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養犬管理條例全文(宿遷養犬證在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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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宿遷養犬管理條例全文,宿遷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宿遷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宿遷市城鄉犬類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犬類管理,預防控制狂犬病等傳染病的發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犬類飼養、交易、展覽、表演、診療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犬類飼養、交易、展覽、表演、診療服務等活動實行登記備案、審核、審批制度。   

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縣(區)衛生、公安、畜牧獸醫、工商、藥監、城管、物價、廣電等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犬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實行重點限養區、一般限養區。

重點限養區具體范圍主要包括市區的幸福、古城、項里、河濱四個街道辦事處、井頭鄉、雙莊鎮、宿遷經濟開發區、宿遷市駱馬湖生態農業示范區、宿豫縣順河鎮、沭陽縣沭城鎮、泗陽縣眾興鎮、泗洪縣青陽鎮等縣城鎮;其余地區為一般限養區。

第六條  重點限養區內個人每戶可以飼養一條小型觀賞犬,嚴禁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重點限養區內經批準的所有犬種,一律圈養或拴養。

重點限養區內批準飼養的小型觀賞犬的規格由市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七條  一般限養區按照適當限制的原則,控制烈性犬、大型犬數量。

一般限養區內養犬的,經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后,報鄉、鎮派出所登記備案。

第八條  本市重點限養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需養犬的,必須經公安機關審批。

市區范圍內的由個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區級公安機關審核,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各縣范圍內的由個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單位和境外人員申請養犬的,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

第九條  本市單位和個人申請養犬,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關、部隊、科研單位、工廠、倉庫、專業戶等確因警衛、科研、展覽、表演任務或生產需要養犬的,由所在單位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個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本市暫住證件,單戶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申請養犬,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臨床診斷證明,從境外進口的犬,還應當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二)本市常住戶口身份證、暫住證件或者有關簽證的復印件;

(三)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單戶居住證明;

(四)單位確需飼養特種犬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犬類準養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應當在發出《犬類準養證》后5日內將發放《犬類準養證》的情況抄送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和衛生疾控機構。

《犬類準養證》和犬牌由市級公安機關統一設計和制作。

第十二條  凡獲準養犬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在5日內攜犬到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注射狂犬病疫苗(市區由市畜牧獸醫部門負責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犬免疫證》。

畜牧獸醫部門對獲準飼養的犬應建立預防控制狂犬病檔案,一犬一檔。

《犬免疫證》每年換發一次。

第十三條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和買賣《犬類準養證》、《犬免疫證》和犬牌。

對棄養、走失的犬、無證犬和野犬,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留養。

第十四條  《犬類準養證》實行審驗制度,每年審驗一次。

《犬類準養證》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五條  養犬人將準養犬轉讓、贈與他人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準養犬死亡、丟失、隨單位或者個人遷居的,養犬人應當在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重點限養區內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養犬管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根據省定標準另行制定。

所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犬類管理支出。

收費部門應當向同級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在收費場所醒目處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使用財政部門核發的收費票據。

第十七條  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因領證、檢疫、免疫接種、診療、交易、展覽、表演等特殊需要外,不得攜犬進入賓館、飯店、浴室、公共娛樂服務場所、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車除外)和公用電梯;

(三)在重點限養區內,小型觀賞犬可以由成年人牽領,于20時至22時之間出戶,必須掛犬牌、束犬鏈;

(四)一般限養區內所有犬必須束犬鏈,嚴防傷及他人;

(五)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六)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定期為犬預防注射疫苗。

第十八條  重點限養區內準養犬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60日內及時報公安機關審批,辦理《犬類準養證》和犬牌,并及時進行犬類免疫,領取《犬免疫證》。

第十九條  一般限養區內準養犬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30日內及時登記備案,及時進行犬類免疫,領取《犬免疫證》。

第二十條  犬咬傷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傷者送到疾控、醫療機構診治,并依照相關法律負擔醫療費用和有關賠償費用;同時應當將傷人犬送畜牧獸醫部門檢查,如確診系狂犬病的由畜牧獸醫部門撲殺處理,養犬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從事犬類養殖經營活動,養殖場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距離居民區、飲用水水源1000米以上;

(二)具有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處理等設施;

(三)犬舍、犬籠牢固,外墻高度在3米以上,所養犬一律實行圈養;

(四)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配備專業獸醫人員。

第二十二條  從事犬類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收購、銷售的犬來源合法;

(二)收購、銷售的觀賞犬符合規定的犬類品種和規格;

(三)收購、銷售的犬具有畜牧獸醫部門核發的檢疫、免疫證明;

(四)在批準的地點交易,不得流動收購、銷售;

(五)出售狗皮或活狗時,應向相關部門交回當年的《犬免疫證》和犬牌。

第二十三條  設置犬類交易市場,應避開人口稠密、交通頻繁地區,符合動物衛生規定,不得占用城、鎮交通道路。

第二十四條  開辦犬類交易市場,須向當地工商部門提出申請,工商部門會同公安、畜牧獸醫部門共同審查同意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由當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發給經營許可證方可開辦。

工商、公安、畜牧獸醫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市場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犬只交易必須在經批準設立的交易市場內進行,并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進場交易的犬只,應具備準養、檢疫、免疫相關證件,出生未滿60天的犬只,必須持有畜牧獸醫部門的檢疫合格證明,方可進場交易。

禁止在重點限養區犬類交易市場交易非觀賞犬。

第二十六條  為犬類服務的商店嚴禁同時銷售人用食品,并應當以醒目的文字和圖形標明獸用。

第二十七條  申請開辦為犬類服務的診療機構,必須取得市、縣畜牧獸醫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負責人應具備獸醫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治療人員應具備助理獸醫師以上職稱,并經畜牧獸醫部門考核合格;

(二)具有與其醫療業務相應的場所及醫療設備;

(三)有健全的獸醫衛生管理、疫情報告制度;

(四)未經許可不得經營、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

第二十八條  人用狂犬病疫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由衛生、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單位因實驗需要飼養、養殖犬類的,必須按照《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條  市區舉辦犬類展覽、表演等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在舉辦之日的7日前,向市級公安機關報告。縣級行政區域內舉辦犬類展覽、表演等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在舉辦之日的7日前,向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外地人員不得攜大型犬、烈性犬進入本市重點限養區。

外地人員攜小型觀賞犬來本市市區、縣城鎮,必須具有犬類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檢疫、免疫證明。

境外人員攜犬來本市市區的,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發現狂犬病疫情的地區,責任疫情報告人應當按照乙類傳染病管理的規定向疫情發生地疾控中心、畜牧獸醫部門報出傳染病報告卡,由疾控中心、畜牧獸醫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縣(區)、(鄉)鎮政府可根據本地疫情狀況,適時對病犬、狂犬、無主犬進行突擊捕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衛生、畜牧獸醫、公安、藥監等部門要開展狂犬病等傳染病預防知識宣傳。

第三十三條  發現飼養的犬出現狂犬病癥狀時,養犬人應當及時自行撲殺或者請求公安機關撲殺,并向畜牧獸醫部門報告。未按規定撲殺的,由公安機關組織強行撲殺處理,養犬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禁止將狂犬和被狂犬咬傷、咬死的禽畜出售、食用,禁止亂棄死犬和被狂犬咬傷、咬死的禽畜。

第三十四條  對冒用、涂改、偽造和非法買賣《犬類準養證》、《犬免疫證》的,由公安機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非法開辦犬類交易市場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犬類銷售、養殖等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養犬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以處每只10元至5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私自販賣、生產、銷售偽劣人用、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公安、藥監等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對轉讓、涂改、偽造犬類檢疫證明的,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轉讓、涂改檢疫證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超過5000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偽造檢疫證明的,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30000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縱犬傷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犬類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宿遷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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