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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養犬管理條例全文(伊春養犬證在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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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伊春養犬管理條例全文,伊春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伊春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伊春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犬類管理 ,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我市城市建成區的犬只飼養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導盲、扶助、輔助等特種犬只,動物園、科研機構、專業表演團體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軍用、警用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 養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參與、養犬人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協調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養犬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主管部門】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犬類登記、捕捉流浪犬、捕殺狂犬、依法查處相關違法養犬行為等工作。

第六條【政府和部門職責】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攜犬出戶未按規定牽領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疫情控制及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七條【協調配合】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文明養犬規約,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第八條【公益宣傳】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部門,與養犬管理有關的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文明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依法、文明養犬。

第九條【遵守秩序】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

第十條【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養犬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一條【免疫制度】 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在下列時限內,攜帶犬只到動物診療機構接種狂犬病疫苗。

(一)幼犬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已經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間隔期屆滿前;

(三)其他犬只,自養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

第十二條【免疫證明】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對符合免疫條件的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出具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三條【養犬登記】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后十五日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養犬信息初始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首次領取養犬登記證的,免收工本費。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養犬人身份證件、聯系方式;

犬只免疫證明;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單位有效證件、聯系方式;

犬只免疫證明。

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的原則,在社區服務中心、動物診療機構等單位實施犬只信息登記、狂犬病免疫等工作。

第十四條【變更登記】 養犬人變動住所、改變聯系方式的、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的犬只死亡、失蹤或者放棄飼養并妥善處理犬只的,養犬人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異地養犬規定】 從外地攜帶犬只進入本市的,攜犬人應當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遵守本市養犬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遺失毀損】 養犬登記證、犬只免疫證明毀損或者遺失的,應當在十五日內補辦。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只免疫證明。

禁止買賣或使用偽造、變造的養犬登記證、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七條【信息共享】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記載下列內容: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證編號、發放時間等情況;

(四)養犬登記證補辦、變更、注銷等情況;

(五)犬只免疫情況;

(六)違反養犬管理規定收到的行政處罰記錄;

(七)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公安機關應當探索建立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與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實行登記、免疫和監管等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養犬規范】 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本戶住所或者單位內部飼養,不得侵占樓道、綠地等公共區域。

(二)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采取有效措施即時制止。

(三)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攜犬出戶規范】 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牽引帶(繩)牽領;

(二)主動避讓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及時清除犬只便溺;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犬只責任保險】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隔離防控】 對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傳染性疫病的犬只,養犬人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犬只經營】 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寄養、訓練、展覽、表演、比賽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遵守養犬行為規范,依法辦理登記、免疫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收容救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犬類管理需要,設立或者采取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設立犬只收容場所,收容流浪犬、送養犬以及其他應當收容的犬只。

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從事犬只救助收養活動,救助收養的犬只不得用于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登記造冊】 犬只收容場所、民間犬只救助機構應當對收容、救助、收養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檢疫等措施,并登記造冊。

已登記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場所應當通知養犬人在三十日內憑養犬登記證認領,逾期不認領或無法通知的,視為流浪犬,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領養制度】 犬只收容場所、民間犬只救助機構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設立領養日,對收容、救助、收養的犬只,經檢疫合格的,允許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個人和單位領養。

第二十六條【適用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法本辦法第十一規定,未對犬只接種狂犬疫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犬只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侵占樓道、綠地等公共區域養犬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攜犬外出未按規定牽領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犬只在公共場所便溺,養犬人未即時清除的: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犬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術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流浪犬,是指在戶外無人牽領且無法查明養犬人或者無法與養犬人取得聯系的犬只。

二、伊春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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