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系,處理公司剩余財產的程序。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無需清算,以及因破產而解散的公司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應當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其程序為:
1.成立清算組。解散的公司,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
2.清算組的職責。清算組負責解散公司財產的保管、清理、處理和分配工作。按照我國公司法第185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清理財產清償債務。清算組對公司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在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應先撥付清算費用,然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2)所欠稅款;(3)公司債務。
5.分配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公司債務后,清算組應將剩余的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清償公司債務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6.清算終結。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同時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3)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銷登記申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