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傷殘等級 | 賠償項目 | 計算方式 | 支付來源 | 備注 |
一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27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90%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傷殘津貼×比率 | 公司和個人 | |
二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25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85%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傷殘津貼×比率 | 公司和個人 | |
三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23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80%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傷殘津貼×比率 | 公司和個人 | |
四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21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75%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傷殘津貼×比率 | 公司和個人 | |
五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18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用人單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70% | 工傷保險基金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當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各項社會保險費 | 按照規定 | 用人單位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時適用本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28個月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六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16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用人單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60% | 工傷保險基金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當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各項社會保險費 | 按照規定 | 用人單位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時適用本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七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13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 | 用人單位 |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八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11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1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 |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九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9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十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7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員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備注:
1、職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由60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2、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統籌地區以內就醫的,住院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6元;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住院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7元。
3、按規定備案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住院前3日內的住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報銷,標準為每人每天150元。
4、按規定備案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憑火車票、船票、汽車票,每次就醫報銷一次工傷職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費(不含火車軟臥票、飛機票)。
5、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減發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
6、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且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按有關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7、用人單位破產、關閉,需全員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從留用資金中,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一次性躉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至退休年齡。
8、大連市2010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6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