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月25日常務會議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進一步釋放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紅利。
一、政策把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文件的規定,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該項優惠措施:
1、優惠期間。“財稅〔2015〕34號”文件明確規定,該政策實施期間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3、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
4、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另外兩個條件。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關于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兩個指標,“財稅〔2015〕34號”文件也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5、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即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即減半征稅政策)。
二、稅務機關全程服務,努力讓每一戶小微企業辦理稅收優惠手續更為便捷
1、將專門備案改為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自動履行備案手續。今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規定,查賬征稅小型微利企業,在辦理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目前,定率征稅小微企業辦理度年終匯算清繳時,仍然需要對“從業人員、資產總額”進行備案。稅務總局將進一步修改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表,讓定率征稅的小微企業也通過填寫申報表有關“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欄次自動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報送專門備案材料,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辦稅負擔。
2、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軟件。小微企業點多面廣,各企業情況不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難度很大。稅務機關將依托計算軟件,幫助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一是省級稅務機關通過核心征管系統或開發應用小微企業納稅申報稅務端軟件,運用軟件自動識別小微企業身份,主動提示優惠政策,自動彈出適用稅率,協助計算稅款,顯示減免稅種和數額。二是對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通過手機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使其享受稅收優惠更便捷、更明白,增強小微企業享受優惠的獲得感。
3、對未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為讓所有辦理稅務登記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紅利,稅務機關采取補救措施,增加受益面。對于因各種原因未及時享受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采取電話、上門溫馨提示等跟蹤服務,進一步提高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覆蓋面。
4、嚴格定額征稅管理。目前,對一些經營規模較小、核算能力較低的小微企業采取定額征稅方法,為規范定額征稅管理,保護納稅人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對此予以進一步強調。一是保證定額征稅的“額度”確定、調整等程序更加透明和公平,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評議、公示等程序進行。二是按照年度或者規定時間調整小微企業納稅定額,嚴禁不按規定調整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