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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家屬待遇有關規定【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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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家屬在二線保障:他們比其他社會成員為國防建設付出了更多的勞動,她們是國防建設的二線“軍人”,因此,她們理應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并應給予一定的優撫和照顧。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軍人家屬待遇有關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軍人家屬待遇有關規定

軍人家屬待遇與每一個軍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關,它的范疇十分廣泛,涉及到軍人家屬物質生活待遇、社會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廣、牽涉人員多,加之我軍經費開支的緊張狀況,使這方面的待遇標準較低。我軍現階段的家屬待遇與當前的國民經濟發展狀況還是比較協調的,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軍隊建設的不斷完善,軍人家屬待遇將會逐步地提高。

軍隊干部家屬來隊探親待遇

已婚干部與愛人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愛人每年可來隊探望一次,往返車船費由單位報銷,愛人單位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的,來隊結婚的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來隊探親的車船費。

來隊家屬探親路費報銷范圍是:

火車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費、空調費);輪船三等艙位票!長途汽車票按本單位規定標準計發;城市交通費從部隊駐地至車站、碼頭和從車站、碼頭至部隊駐地的車票、輪渡費憑據報銷(出租車輛費不予報銷);民用交通費按本單位規定標準計發;中轉住宿費每夜在不超過15元以內按實報銷。來隊家屬探親路費每年只報銷一次。

軍隊干部家屬差旅費待遇

隨同干部、職工調動工作、轉業、復員、離休、退休、退職的家屬,其差旅費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經批準隨隊居住的父母、愛人、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轉業、復員時,車船費、住宿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入人員的標準執行,其中購兒童票的小孩,不報銷臥鋪票!如有兩個小孩時,可合買一張臥鋪票。不滿7周歲的小孩,途中伙食補助費減半,夫婦雙方都是部隊工作人員,同時調動時,其車船費、住宿費可按職級高的一方標準執行;如一方是國家機關或軍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有關費用由原工作單位發給,所發車船費低于部隊工作人員的標準時,可憑證明,由部隊補發差額。已滿16周歲(含)子女的車船費按義務兵標準執行。

工作調動時,因組織上暫不準家屬隨行,以后單獨前往時,由新工作單位發給有關費用。符合乘坐臥鋪時間的,其家屬可購火車硬臥鋪或輪船三等艙位票,由調入單位報銷;伙食補助、住宿費按與同行干部的標準執行。子女乘車按與干部隨行的規定辦理。已滿16歲的子女、車船、住宿和伙食補助費按被調人員的標準執行。

干部回家探親一并接家屬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屬的有關費用按照其單獨前往的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批準隨軍,但已經在部隊的直系和非直系親屬,隨干部本人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家屬,路費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區工作的轉業干部攜帶家屬(包括原來非隨軍家屬及非直系親屬),不論順途回家或專程回家,其差旅費由部隊發給。到達工作地點后,家屬的費用,由調入單位負責發給。

已經批準隨軍,但尚未來隊經批準一起調動的直系家屬,從家鄉到干部安置地的有關費用,未參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單位發給,其標準按在隊家屬單獨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規定執行;已參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單位發給。經批準將家屬接來部隊一起走的,來隊后,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費用,按在隊家屬與干部、職工調動同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人回去接家屬的費用自理。家屬按隨軍來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干部、職工調動、轉業、離休離隊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車船費和途中住宿費、途中伙食補助費,由調出單位按乘車路線、規定標準發給,向調入單位結算,多退少補。

經組織批準隨軍來隊的干部配偶和親屬(均指未參加工作的),其來隊的車船費、途中住宿費,按來隊探親規定的標準報銷;其來隊的車船費,可按工作調動有關規定報銷。住院后經醫院介紹轉院的干部、職工隨軍家屬,其往返車船費可予報銷(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費自理)。門診介紹不得視為轉院。干部、職工陪送入院、轉院的費用自理;病情嚴重的,經組織批準,可以報銷。

海南、邊防部隊隨軍在隊且無工資收入的干部、職工家屬,經衛生部門介紹去上一級醫療單位或合同醫療單位看病。其往返的車船費憑據予以報銷。

在鄉軍人家屬的醫療優待

對在鄉軍人家屬的醫療優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半費或免費待遇.干部家屬臨時來隊治病,應根據統一定價分別按直系家屬半價、非直系家屬全價收費。臨時來隊的干部、戰士的父母、愛人和未獨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醫生證明,經團以上單位批準者,可免費治療。

(2)醫療包干待遇。在部隊駐地所在縣、市結婚,不符合隨軍條件的軍隊干部的愛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隊辦理半費醫療包干;符合隨軍條件,但在原籍居住的軍隊干部愛人、子女持團以上單位證明,到當地軍隊醫療部門辦理醫療包干。

(3)領取醫療補助費。干部家屬居住的地區沒有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愿醫療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單位按月給其妻子及子女發醫療補助費。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費醫療的家屬

(1)犧牲、病故軍官、文職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干部隨軍的、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子女,和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指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無其他人供養、只能來隊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軍官、文職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軍,現為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家屬;

(3)隨軍居住西藏的軍隊在編人員、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家屬;

(4)臨時來隊(指按規定期限內享有探親假的人員,下同)的軍人配偶、子女、父母,無經濟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費、勞保醫療患急病、經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后勤部門批準者。

享受醫療包干待遇的家屬

(l)經組織批準隨軍生活的軍官、文職干部、志愿兵、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戶口在軍隊駐地(指戶口在本市、縣的,下同)的,和軍官、文職干部、在編職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以及在編職員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后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臨時來隊憑醫療包干證就診。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愿辦理醫療包干者,軍官、文職干部、士官按有關規定發給本人醫療補助費;

(4)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海島部隊的軍官、文職干部、在編職員,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內地居住的,持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后勤部門的證明,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

(5)連續工齡滿15年以上的軍隊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在編和非編工人,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戶口在軍隊駐地的,可辦理醫療包干。

享受軍半費醫療待遇的人員包括:

臨時來隊的軍人、職員之無固定工資收入的父母、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軍隊醫療單位就診者可享受軍半費醫療待遇。

實行軍全費醫療待遇的人員包括:

(1)連續工齡未滿15年的軍隊機關和事業單位在編、非編工人,其無經濟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臨時來隊探親的軍官、文職干部無經濟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費和勞保醫療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屬于上述免費醫療、包干醫療、軍半費醫療、軍全費醫療范圍的軍隊人員家屬,到軍隊醫療單位就診,一律交全費。

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軍官、文職干部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領取醫療補助費者,到軍隊醫療單位就診(包括臨時來隊),一律交全費。

醫療補助費待遇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軍官、文職干部的配偶(不論是否符合隨軍條件或是否隨軍)及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者,可享受家屬醫療補助費待遇。

女軍官或軍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雙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領取醫療補助費條件的,按子女人數發給醫療補助費。

夫妻均為軍官,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隊辦理醫療包干的,由女軍官所在的單位發給子女醫療補助費。

符合領取家屬醫療補助費條件的軍官,在軍隊或地方院校學習期間其家屬醫療補助費由軍官供給關系所在單位發給醫療補助費。

軍官不按晚婚要求結婚所生的子女、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子女不發給醫療補助費。

軍官轉業、復員、退休,其配偶、子女的醫療補助費,發至辦理轉業、復員、退休離隊手續的當月止。

已領取醫療補助費的軍官配偶、子女,按有關規定在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時,憑軍官所在團以上單位后勤財務部門停發醫療補助費的證明,方可辦理醫療包干手續。

家屬醫療補助費須由軍官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干部、財務、衛生部門批準,隨工資發放。

軍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資收入后,應于當月主動申報,從下月起停發醫療補助費。各級干部、財務、衛生部門也要經常核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編職員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愿辦理醫療包干者也可按有關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軍人家屬住房待遇

對于軍人家屬的住房待遇,規定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l)干部犧牲、病故后一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房費,一年后,應按本人級別調整住房和收費,無工資收入的不收費。

(2)住城鎮的未隨軍干部的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應低于他們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干部應計分房人口,使軍隊干部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干部家屬是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為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在住宅實行商品化的城鎮,對自愿購買住房的未隨軍干部家屬,應給予優待照顧。

(3)凡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干部,批準離休后,在未進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遺屬可進干休所安置。軍職以上離休干部遺屬住房,要視干休所現有住房實際情況,降一至二職安排。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官和士官的家屬住房,由家屬所在工作單位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享受雙職工待遇,并由所在單位優先解決住房,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解決住房。已婚或未婚義務兵家屬住房,住城鎮的計入家庭分房人口,住農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編職工家屬住房與軍官一樣,納入計劃,由軍隊負責解決。制定《退役軍人住房保障辦法》。退休軍官家屬住房,由國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各級政府按照軍官退役前相應職級住房面積標準安置住房。轉業軍官家屬住房列入國家計劃,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單位按軍官退役前住房面積標準解決住房。退役義務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住房。隨軍遺屬住房由軍隊移交政府安置解決。

國家應該每年將轉業干部和未隨軍干部家屬住房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列入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對他們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建房投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整治駐艱苦地區部隊的干部家屬住房。對數量不夠的安排添建;質量太差的進行翻建;主體結構尚好但住用條件差的,進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應設施、設備;在內地城市建立師團干部家屬生活基地;選擇離艱苦地區不遠、條件又比較好的大中城市;把營以下干部家屬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軍人家屬撫恤待遇

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各國有不同的規定,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軍人本人撫恤待遇的內容就是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負傷費、殘廢金、喪事費、死亡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費等。其中喪葬費、軍人死亡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費是直接發放給軍人家屬的物質待遇。

(1)軍隊干部家屬在軍人犧牲、病故后的撫恤待遇是:

①喪葬費

軍人喪葬費是指給軍人家屬用于處理軍人犧牲、病故喪事所需開支的經濟補助。軍人喪葬費主要是用于犧牲、病故軍隊干部的悼念活動、遺體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親屬來隊無力負擔的交通和食宿開支,還用于犧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費、骨灰安放費、服裝費、被裝費、石碑費開支。

喪葬費標準是:大軍區職干部為本人逝世前15個月的工資總額:兵團職以下干部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按逝世當月工資數額(含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地區性補貼費、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離退休干部生活補貼費)計算。

超支部分不予報銷,節約部分用于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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