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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家屬撫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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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各國有不同的規定,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軍人本人撫恤待遇的內容就是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負傷費、殘廢金、喪事費、死亡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費等。其中喪葬費、軍人死亡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費是直接發放給軍人家屬的物質待遇。

(1)軍隊干部家屬在軍人犧牲、病故后的撫恤待遇是:

①喪葬費

軍人喪葬費是指給軍人家屬用于處理軍人犧牲、病故喪事所需開支的經濟補助。軍人喪葬費主要是用于犧牲、病故軍隊干部的悼念活動、遺體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親屬來隊無力負擔的交通和食宿開支,還用于犧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費、骨灰安放費、服裝費、被裝費、石碑費開支。

喪葬費標準是:大軍區職干部為本人逝世前15個月的工資總額:兵團職以下干部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按逝世當月工資數額(含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地區性補貼費、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離退休干部生活補貼費)計算。

超支部分不予報銷,節約部分用于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

②死亡撫恤金

軍人死亡撫恤金分為一次性撫恤金、特別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3種。

A、一次性撫恤金。

犧牲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是指在軍人犧牲病故時發給其遺屬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這項待遇是給予軍隊所有的犧牲病故干部、士兵遺屬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具體由軍隊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證明,軍人遺屬居住地民政部門組織發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撫恤金分為3類,即:烈士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撫恤金,病故軍人撫恤金。

烈士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40個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資數;因戰因公犧牲軍人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20個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資數;病故軍人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10個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資。

以上人員如有特殊貢獻者,除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外,還可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的補助標準。

其中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35%的補助標準;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30%的補助標準;立一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25%的補助標準;立二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15%的補助標準;立三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5%的補助標準。

在職軍官、文職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項目為;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人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在職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項目為:軍銜等級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軍隊離退休人員死亡之后,一次性撫恤金項目按總政組織部、總后財務部[1999]財薪字第0907號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少尉的正排軍官工資標準的其它軍人死亡之后,按排職職務工資(一檔)、少尉軍銜工資(基本標準)基礎工資3項之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的,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此外,有特殊貢獻的犧牲、病故現役軍人家屬經大軍區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由軍人生前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特別撫恤金。

B、特別撫恤金。

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英模人物或榮立一等功的人員為1.5萬元;

生前在邊防、海島、高原部隊或其它特別艱苦的環境工作及在國防科研中從事國家規定的有害工種連續滿20年,并做出顯著成績者為1.2萬元;

生前為師職(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滿30年的干部,且事跡突出者為l萬元。

同時具備兩種(含)以上條件的,按其較高的一個等級給予撫恤。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犧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別撫恤條件的,亦照此規定執行。生前在軍隊安置的,其特別撫恤金由原單位發給;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別撫恤金由所在的省軍區發給。

C、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門每月發給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的固定金額撫恤金。按照居住農村的,居住小城鎮的,居住大城市的3種不同情況擬定發放標準,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還可適當提高。

③軍人遺屬的生活補助費

軍人遺屬生活補助費又稱定期撫恤費(金),它是指為照顧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生活,由犧牲、病故軍人所在部隊發給遺屬的生活補助費,以保障無勞動能力或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軍人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這項待遇在實際工作中劃分為兩種標準:

一是犧牲病故軍隊干部、士官遺屬,從軍隊干部、士官犧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資標準發給遺屬6個月(陣亡12個月)的定期撫恤金;

二是從軍人犧牲病故后第7個月(陣亡第13個月)起,對隨軍或符合隨軍條件的軍官干部遺屬中無勞動能力子女、父母、遺孀:或者未滿規定年齡的子女,或雖滿規定年齡仍在讀書的子女,或沒有固定收入的遺孀:或雖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的遺膀,均按規定的撫恤金標準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不符合隨軍條件的遺蠕不能享受由部隊發給的遺屬生活補助費,但可申請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的標準發給軍人遺屬生活補助費。

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標準為: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遺蠕定期生活補助費為:

A、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的級別)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師職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軍職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大軍區職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犧牲、病故干部或遺孀本人為紅軍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補助費再增發200元;

F、對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遺孀,其工資收入總額低于上述生活補助費標準的,由軍隊補足差額部分;

G、不符合隨軍條件的遺孀:在享受當地政府撫恤優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難時,部隊原單位可酌情給予補助;

H、犧牲、病故軍官、文職干部的未滿16歲及雖滿16歲,但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經批準投靠軍官、文職干部生活的無固定工資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也發給一定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月250元。

(2)軍隊士官家屬在士官犧牲、病故后的撫恤待遇,按軍隊干部有關規定執行。

(3)隨軍干部遺踴另擇配偶者,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下一月起不再發給定期生活補助費。

(4)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隨軍遺屬去世后,可一次發給6個月的本人生前領取的定期生活補助費,作為喪葬費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遺屬去世后的喪葬費,由地方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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