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幫助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積累工作經驗,提升就業能力,珠海市制定了《珠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辦法》,以下為您帶來《珠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歡迎瀏覽!
珠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幫助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積累工作經驗,提升就業能力,根據《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和《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在珠海就業創業的通知》(珠人社〔2016〕325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在珠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或入學前具有珠海市戶籍的市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所稱就業見習,是指畢業后一年內(按發證時間計算)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到本市認定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進行的就業適應性訓練。
第三條 就業見習堅持個人自愿參加、政府扶持幫助、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的組織和管理,具體工作由市人才資源與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人才就業中心”)負責。市教育、財政、團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以下簡稱“見習基地”):
(一)在本市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能提供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業務內容的見習崗位。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市企業:
1.符合本市產業導向且具有一定發展潛力,生產經營正常,管理規范,且達到小型企業以上規模;
2.有專設的人力資源管理機構,能有效開展見習訓練管理;
3.企業和在職職工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和參加社會保險,嚴格遵守國家對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方面的有關規定;
4.能持續提供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業務內容的見習崗位,且年度見習訓練崗位不少于10個。
見習基地當期接收見習人員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30%。
第六條 符合見習基地條件的,可向市人才就業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證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三)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方案。
第七條市人才就業中心在受理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www.zhrsj.gov.cn)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珠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青團珠海市委員會授予牌匾,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見習基地應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集中提供見習崗位信息(特殊情況除外),按規定填寫《珠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見習崗位需求信息表》,上報市人才就業中心。就業見習崗位信息經審定后,由市人才就業中心通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團市委、市人才就業中心網站和其他信息服務平臺予以發布。市人才就業中心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就業見習供需交流會,積極動員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
第九條畢業后一年內未能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以直接向見習基地申請參加就業見習,也可以參加市人才就業中心組織的供需交流活動。高校畢業生申請參加就業見習須填寫《珠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申請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高校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見習基地通過與高校畢業生雙向選擇,確定就業見習人員(以下簡稱“見習人員”)并組織實施見習。
第十條見習基地應當與見習人員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就業見習協議書》(由市人才就業中心制定)。見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見習基地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畢業生的姓名、住址、畢業院校;
(二)見習期限;
(三)見習計劃安排;
(四)崗位職責;
(五)見習期間待遇和生活補貼發放時間;
(六)見習基地和見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見習協議的解除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一條 見習基地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合適的見習崗位、必要的見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見習環境;
(二)配備相關工種崗位訓練的設施、設備和見習指導人員;
(三)對見習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
(四)見習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見習期間見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見習單位可終止見習協議:
(一)無故曠工連續3天或累計曠工5天以上的;
(二)由于患病或已落實工作單位不能繼續參加就業見習的;
(三)不遵守見習單位規章制度且教育無效的;
(四)因本人過失或不服從見習單位管理,給見習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本人不愿意繼續從事就業見習的。
第十三條 見習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見習人員可終止見習協議:
(一)見習期間未按規定為見習人員按時足額發放生活補貼和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
(二)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見習崗位或者就業見習條件的;
(三)安排見習人員從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隱患工作的;
(四)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見習人員見習的;
(五)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見習人員人身安全的;
(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
第十四條見習基地應當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條件的見習基地可為見習人員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十五條見習基地應在見習人員上崗一個月內填報《珠海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人員花名冊》,并報送市人才就業中心備案。在見習期間變更見習崗位、見習時間和終止見習協議等事項的,也應及時報送市人才就業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 就業見習期一般為3至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見習基地與見習人員自行商定。
第十七條 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期間,見習基地每月應提供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80%的生活補貼。見習基地支付生活補貼后,政府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見習基地補貼,補貼期限最長6個月,具體補貼條件、申領程序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期滿,見習基地不錄用見習人員的,應在就業見習期滿之日終止就業見習協議,并出具《珠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鑒定表》。
第十九條 鼓勵見習基地優先錄用見習人員。見習人員見習期間或者期滿后被見習基地正式錄用的,見習基地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合同約定的崗位與見習崗位一致的,不再約定試用期。
就業見習期滿仍未能實現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由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繼續進行就業指導和推薦就業。
第二十條建立就業見習工作檢查評估機制。市人才就業中心每兩年對見習基地進行檢查評估,主要內容包括:見習基地規章制度建設、見習計劃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見習人員權益保障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見習基地連續兩年每年接收見習人員超過10人(含10人),且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30%以上(含30%)的,可申請認定為“珠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條見習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見習基地資格,收回牌匾:
(一)一年內未能提供就業見習崗位的;
(二)見習基地(企業)提供的見習崗位連續兩年少于10個或連續兩年未安排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
(三)見習基地未履行相應職責或未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拒不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四)被見習人員投訴并經核查屬實,拒不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五)出現其他應取消見習基地資格的情形。
對取消見習基地資格的單位,自資格被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見習基地重新認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見習基地組織高校學生參加實習后,同一崗位不得再組織其參加就業見習。
第二十四條 就業見習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見習基地認定和日常管理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行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辦法。市已認定的見習基地,各區不再重復認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關于印發珠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實施辦法的通知》(團珠聯字〔2010〕5號)同時廢止,之前按該通知認定的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基地,有意愿繼續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和申請就業見習補貼的,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可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就業見習相關表格。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