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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亮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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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布的《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于今年4月29日起生效,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亮點解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新增異地務工人員和住房困難家庭兩類別

記者從珠海市住規建局獲悉,《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經發布,自4月29日起生效。《細則》對珠海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資格、保障標準、輪候配租等做了更詳細的規定。不僅申請資格放寬,新增異地務工人員和住房困難家庭兩類別,住房補貼幅度也將加大,按市場平均租金的90%和50%分類發放。在住房困難標準認定方面,同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的《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相比,《細則》進一步放寬住房困難認定標準,將原來的人均13平方米提升至15平方米。

亮點1 申請資格范圍放寬 新增兩類別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細則》則將具備中專以上學歷、自畢業起不滿5年;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經珠海市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取得一、二、三級評價證書條件之一的異地務工人員,并符合條件(包括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期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勞動合同,并在本市繳納社保的;在本市屬無房戶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的人員,納入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中。針對不符合《辦法》規定類別條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下稱住房困難家庭類),《細則》也做了補充。這類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請人可為非本市戶籍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屬無房戶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除外。

亮點2 配租保障力度更大 兩次公開配租未果第三年將予配租

在輪候和配租方面,《細則》也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各類公共租賃住房的實物配租輪候排序,按照輪候時間的先后以及是否屬于優先保障家庭等因素確定,具體的排序規則為:本年度優先保障家庭、上年度未獲保障家庭、本年度其他保障家庭(含上年度放棄實物配租家庭)。同一保障次序中,多人口家庭優先配租。

經兩次公開配租仍未獲得保障的家庭,應當在第三年百分百予以配租,其優先保障排序在本年度優先保障家庭之前,但放棄實物配租的情形除外。

此外,《細則》指出,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逐步實現公共租賃住房網上申請,建立各部門聯合審核制度。經市、區、鎮(街道辦)三級審核三級公示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輪候庫。

亮點3 公租房租金差異化 按市場租金10%、50%、70%、80%收取

在租金方面,《辦法》僅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參照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原則上按適當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

《細則》則有了更詳細的規定,明確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場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按照10%左右收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的按照50%左右收取。新就業職工類、專業人才類按照70%左右收取租金。住房困難家庭類、異地務工人員類按照80%左右收取。

亮點4 住房補貼幅度加大 按市場平均租金90%和50%分類發放

在住房補貼方面,與《辦法》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每戶400元、其他低收入每戶200元的發放標準不同,《細則》則按市場平均租金的90%和50%來發放,租金補貼的幅度更大。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政府按比例負擔,其中市級財政負責60%,區級財政負責40%。

此外,《辦法》只對廉租房類別進行住房補貼,《細則》則提出對其他低收入困難家庭也要實行補貼和配租相結合的保障方式。對于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只發放租賃補貼,不安排實物配租。

亮點5 社會住房納入公租房房源 低收入家庭承租社會房源每月享50元補貼

《細則》明確,政府可利用市場中小戶型的社會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并應將社會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平臺,接受符合條件的社會住房業主申請納入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登記。

《細則》指出,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可通過信息平臺選定住房,由保障家庭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將合同交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備案后,在保家庭所承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統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類別在保家庭承租的社會房源,其業主在在保家庭承租期間可以享受兩項優惠:可按照稅法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在承租期內,政府按每月50元發放住房維修補貼。租期累計每滿三年可額外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住房維修補貼。

亮點6 建立公租房過渡保障線 家庭人均收入增20%以內按原標準保障

根據《細則》,我市將建立公共租賃住房過渡保障線制度。在保家庭有下列情形超出《管理辦法》規定在保類別保障標準一定幅度的,仍保留其原保障類別的住房保障資格,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發《過渡保障資格通知書》。

三種情形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在保家庭因經濟狀況變更,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額在保障標準20%(含本數)以內的,仍按照原保障標準類別保障。

●因購買住房原因已不符合《辦法》規定的,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從簽訂商品住房預購合同之日起次月開始停發補貼;享受實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可以申請繼續租住原住房至所購住房入住時間,但必須從購房之月起次月按照市場租金繳交租金。

●所購住房為精裝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時間按住房實際交付時間后延三個月計算,所購住房為毛坯住房的,入住時間按住房實際交付時間后延六個月計算。

政策對比

根據《辦法》,珠海異地務工人員主要通過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產業園區配套建設或其他機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就地就近解決基本居住需求。已經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企業,不得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細則》申請資格放寬,新增異地務工人員和住房困難家庭兩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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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根據《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籌集與分配、目標責任落實等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區住房保障工作。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統籌轄區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申報、資格初審、在保對象和輪候對象相關信息錄入和更新、租賃補貼發放或實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報統計、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和預審以及信息錄入等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承辦市、區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登記統計、準入資格審核、租賃補貼發放和實物配租及信息錄入管理等具體工作,負責市、區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房源使用管理服務工作。

資格初審中涉及其他部門審核的內容,原則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各相關部門發函核查,如確需由市一級方能核查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向各相關部門發函進行核查。

第四條 民政部門負責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收入情況和婚姻狀況核查工作 。

財政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資金安排和撥付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能技師資格、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認定、勞動合同備案的核查工作以及低收入、其他低收入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社保繳納情況的核查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車輛的核查工作。

地方稅務部門負責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納稅情況的核查工作。

房地產登記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情況的核查工作。

住房公積金部門負責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的核查工作。

金融、證券和保險機構依照職權負責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相關資產進行核查。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

第一節 申請資格

第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是指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已婚夫婦為主體,其贍養的老人或撫養的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

在本市工作、退休且子女均已獨立成家或單身子女年齡超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父母可獨立申請,其子女家庭戶中擁有本市兩套(含)以上住房的除外。

離婚或喪偶的無子女單身居民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條單身居民的年齡規定執行。已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如果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繼續租賃。如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按照《管理辦法》規定退出。

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父母不作為共同申請人。

法定監護人事實上未照顧、撫養的未成年人,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后,可與祖輩作為一個家庭申請。

第六條 具備中專以上學歷、自畢業起不滿5年;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經珠海市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取得一、二、三級評價證書條件之一的異地務工人員,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選擇申請政府公開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受《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企業配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限制:

(一)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期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勞動合同,并在本市繳納社保的。

(二)在本市屬無房戶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

第七條 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類別條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下稱住房困難家庭類)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請人可為非本市戶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屬無房戶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規定,年齡30周歲以上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孤兒年滿18歲后,如符合前款規定可獨立申請。

符合前款規定,投靠子女戶籍遷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單獨申請。

第八條 子女家庭(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非本市戶籍父母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一)子女為獨生子女,父母與子女共同居住,且在本市辦理了居住證。

(二)父母有殘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顧的。

(三)子女有殘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顧的。

第九條 因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的房產須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申請人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的條件限制。

第十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居住政府公產房,享受福利性住房或周轉房租金的,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與所承租住房一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二節 申請管轄及審核

第十一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住房困難家庭類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

新就業職工類、專業人才類和異地務工人員類原則上由服務企業向服務單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服務單位所在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個區的,向注冊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申請后,應安排專人對申請人家庭成員構成、共同居住現狀和生活狀況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調查人應進行調查情況記錄并簽名,調查情況記錄應與申報材料一并送審。

如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申請地不屬于同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由居住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入戶調查。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過調查后,認為申請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不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核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書面說明原因。因申請人補辦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延誤,不計入審核時間,應在申請材料上備注并由申請人確認。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審核認為申請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不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經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復核審核、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由申請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發《準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并報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備案。

通知書統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送達。

第十四條 申請人獲得保障資格的有效期為三年(輪候期間資格有效期順延),保障起始時間或輪候起始時間以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時間的次月1日開始計算。

第三節 資料提供及認定

第十五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均應提交由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之日前連續十二個月的收入證明、工作單位所在地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日之前連續十二個月的納稅申報額清單及社會保險扣除記錄清單。無工作單位或失業的,由地稅部門出具無納稅申報和社會保險扣繳證明。

無工作單位或失業的,需提供申請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崗位推薦情況及連續十二個月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清單。

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已達退休年齡并領取養老金的,應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領取養老金證明資料。無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無領取養老金證明資料。

第十六條 非本市戶籍的共同申請人,須結合本人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經濟狀況證明。

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核實情況,參照本市戶籍人口提供相關的經濟狀況證明。

共同申請人在外地工作的,須提交外地工作單位收入證明、工作單位所在地地稅部門的納稅申報額清單及社會保險扣除記錄清單。

第十七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需提交婚姻狀況證明資料,已婚的需提供結婚證明;離異的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裁定)書復印件;喪偶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十八條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患重大疾病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患有精神分裂癥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提交監護人監護保證書。

第十九條 符合第八條規定納入子女家庭作為共同申請人的父母,應提供相關的經濟狀況證明、重大疾病以及殘疾證明。

符合第九條規定的申請人除需要提供所申請類別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資料外,還須提交申請人與患病人的關系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患病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診斷及住院證明材料、患病人本人的書面證明及居委會證明。

第二十條 家庭收入包括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等。按照國家規定優撫對象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教育獎(助)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給予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家庭的特別扶助金等,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以單位名義納稅或者繳交社保的,其工資額作為認定收入的依據;以個人名義納稅或者繳交社保的,高于社保部門公布的最低繳費基數的,以實際繳交標準作為收入認定依據,以社保部門公布的最低繳費基數繳交的,結合入戶調查及申請人實際申報額及家庭資產情況確定。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無工作單位、有勞動能力的按照最低工資收入核定收入。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提供的單位收入證明、納稅申報額清單、社保清單數額不一致的,以數額最高者作為計算依據。申請人認為記錄有誤的,以相關部門糾正后的記錄作為計算依據。

第二十二條 家庭人均收入以受理申請之日前連續十二個月的總收入為計算時限,但申請日之前連續三個月的家庭人均收入應不超過申請類別的收入準入標準。

從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住房保障轉入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以轉入前三個月收入確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屬于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及政府或相關部門的認定材料。

第二十四條 新就業職工學歷及就業時間以最后一個全日制學歷和畢業時間確定。之前享受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不扣減可享受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按照家庭人口、代際結構以及家庭成員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確定家庭類型和分類系數,并根據不同的家庭類型和分類系數給予相應的收入豁免,家庭人均收入保障標準等于各類住房保障標準乘以家庭分類系數。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的其他低收入類別家庭及個人,應提交租賃房屋的合同、所租賃住房的房地產權證、公安部門治安備案材料、住房所在街道辦事處的房屋出租完稅證明,向申請保障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是承租社會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統計住房的在保對象,其子女按照相關政策就近入學。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申請人須提交資料,報住房保障聯席會議批準后實施,并在市住房保障網上公布。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條件的申請人,政府可以采取實物配租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只發放租賃補貼,不安排實物配租。

對符合新就業職工類、專業人才類、住房困難家庭類及異地務工人員類條件的申請人,只通過實物配租方式予以輪候保障。

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無監護人共居同住的,原則上不安排實物配租,只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保障需要,會同財政等部門、確定增加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保障類別,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九條 政府按市場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分類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按市場平均租金水平的90%左右發放,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按市場平均租金水平的50%左右發放。

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區域租金、保障對象承受能力等情況,會同同級財政等部門適時適當調整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比例及標準,并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十條 租賃住房補貼按照保障人口人均15平方米計算家庭可享受的保障面積(有住房的,須扣除已有的住房面積),并根據申請管轄區的平均市場租金、《家庭分類及收入豁免、補貼系數表》的家庭類別補貼系數、保障類別補貼系數確定可享受的租賃住房補貼。計算公式為:租賃住房補貼=人均可享受面積×家庭保障人口數×申請管轄區的平均市場租金×各類家庭補貼系數×保障類別補貼系數。

第三十一條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政府按比例負擔。市級財政負責60%,區級財政負責40%。

第三十二條 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場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按照10%左右收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的按照50%左右收取。新就業職工類、專業人才類按照70%左右收取租金。住房困難家庭類、異地務工人員類按照80%左右收取。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周邊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由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定期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會同物價部門確定市場租金和市場平均租金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章 分配與輪候

第三十四條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推進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公共租賃住房網上申請,建立各部門聯合審核制度。

經市、區、鎮(街道辦)三級審核三級公示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輪候庫。

第三十五條 各類公共租賃住房的實物配租輪候排序,按照輪候時間的先后以及是否屬于優先保障家庭等因素確定,具體的排序規則為:本年度優先保障家庭、上年度未獲保障家庭、本年度其他保障家庭(含上年度放棄實物配租家庭)。同一保障次序中,多人口家庭優先配租。

經兩次公開配租仍未獲得保障的家庭,應當在第三年百分百予以配租,其優先保障排序在本年度優先保障家庭之前,但放棄實物配租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條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配租次序,并明確配租的原則、擬配租的保障類別、擬配租的房源數量及各類別的配租房源數量、租金標準、物業管理費標準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可配租房源的情況,按照房源數與參加配租家庭最高不超過1:1.2的比例確定配租候選家庭。

第三十八條 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照《家庭分類及收入豁免、補貼系數表》的家庭分類和配租房型確定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新就業職工類、專業人才家庭類、住房困難家庭類和異地務工人員類的配租方案。

新就業職工原則上只配租單身公寓戶型。

第三十九條 放棄實物配租資格重新輪候的申請人,輪候時間按以下確定:

(一)參加抽簽并獲得選房資格但放棄選房的,從參加抽簽或搖號時間重新輪候。

(二)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從規定簽訂租賃合同期限的最后一天重新輪候。

(三)簽訂租賃合同后30日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按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第30日開始重新輪候。

第四十條 兩次放棄實物配租的申請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的,只能享受租賃住房補貼保障方式。其他類別的,從最后一次放棄實物配租之日起重新開始申請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因行動不便或者患精神疾病、重大疾病等情形確需監護人或其他人員長期共同居住照顧生活起居的,實物配租時可計算1名監護人或者照顧人員。

第五章 使用管理和退出機制

第四十二條 對公共租賃住房在保家庭每三年進行定期資格復核。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在資格定期復核期限屆滿前兩個月,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在保家庭核發《住房保障資格定期復核通知書》,通知書應明確復核的時間及需要提供的資料。

未按時提交資料參加資格定期復核的在保家庭,資格定期復核期限屆滿的次月起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并核發《取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

定期復核后,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應重新核發《準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對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核發《取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并應及時更新市住房保障網的相關信息、報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備案。

各種通知書統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送達。

第四十三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保障類別的申請條件每年向房地產登記部門核實在保家庭的住房情況。

第四十四條 我市建立公共租賃住房過渡保障線制度。在保家庭有下列情形超出《管理辦法》規定在保類別保障標準一定幅度的,仍保留其原保障類別的住房保障資格,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發《過渡保障資格通知書》,但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住房保障的除外。

(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在保家庭因經濟狀況變更,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額在保障標準20%(含本數)以內的,仍按照原保障標準類別保障。已享受家庭分類收入豁免系統優惠的,不得重復享受。

(二)因購買住房原因已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從簽訂商品住房預購合同之日起次月開始停發補貼;享受實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可以申請繼續租住原住房至所購住房入住時間,但必須從購房之月起次月按照市場租金繳交租金。

(三)所購住房為精裝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時間按住房實際交付時間后延三個月計算,所購住房為毛坯住房的,入住時間按住房實際交付時間后延六個月計算。

各種通知書統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送達。

第四十五條 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在保家庭因收入減少,經審核連續三個月家庭人均收入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保障條件的,可從符合條件的次月起享受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保障,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核發《類別轉換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

第四十六條 在資格定期復核中發現在保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2個月超出過渡保障線的,從次月起取消原保障類別的住房保障資格及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如果仍符合其他類別保障條件的,轉入其他類別,重新核發《類別轉換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已經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退出保障并核發《取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在核發《過渡保障資格通知書》、《類別轉換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和《取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的同時,更新住房保障網相關信息,并報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公共租賃住房業主或使用管理單位備案。

第四十七條 享受實物配租家庭,從取消住房保障資格的次月應退回保障性住房,符合過渡保障線制度的家庭,退出時間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確定;存在需要追繳租金差額情形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在《類別轉換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取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中明確需要追繳的租金差額以及時限。

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從類別轉換或取消住房保障資格的次月起增減補貼或停發租賃住房補貼。存在需要追繳補貼金額情形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在《類別轉換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取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中明確需要追繳的補貼金額以及時限。

第四十八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與增減、停止發放住房補貼或退出實物配租的在保家庭辦理相關手續,更新住房保障網相關信息,并報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公共租賃住房業主或使用管理單位備案。

在保家庭拒不按規定退回補貼、租金差額和實物配租住房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其不誠信行為錄入住房保障黑名單并予以公布。由公共租賃住房業主或使用管理單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利用社會住房的管理

第四十九條 政府可利用市場中小戶型的社會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建立社會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平臺,接受符合條件的社會住房業主申請納入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登記。

第五十條 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可通過信息平臺選定住房,由保障家庭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將合同交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備案后,在保家庭所承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統計。

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也可自行到市場上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住房,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并將合同交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將備案信息錄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平臺,在保家庭所承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統計。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報市政府批準后,擴大利用社會住房的保障類別。

第五十一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類別在保家庭承租的社會房源,其業主在在保家庭承租期間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承租期間可按照稅法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承租期內,政府按每月50元發放住房維修補貼。租期累計每滿三年可額外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住房維修補貼。

一套住房由多個保障家庭或個人承租的,上述優惠不得重復享。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政策執行情況商財政部門,逐步擴大本條政策的適用類別,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二條 在保家庭如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繳交租金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停發住房租賃補貼并將其不誠信行為錄入住房保障黑名單予以公布。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已核發《取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的家庭,應及時通知社會住房業主。

第七章 租金減免條件和標準

第五十三條 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配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在保家庭,可以在家庭保障面積內享受部分減免部分直至全部租金的政策優惠:

(一)對持有《珠海市優撫對象優待證》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人員,以及獲得有關證書的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其中屬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的租金全免,屬其他類別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租金減免應繳租金50%。

(二)對年滿60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孤寡孤獨老人,租金全免。

(三)對離休干部、五老人員(指的是我國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為我黨做過貢獻,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 (1)老地下黨員; (2)老游擊隊員; (3)老交通員; (4)老接頭戶; (5)老蘇區鄉干部) ,租金全免。

(四)對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領取了市殘聯核發的1-2級重度殘疾證或3級智力殘疾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核發的1-4級殘疾《鑒定結論通知書》,屬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的保障家庭租金全免,屬其他類別的保障家庭租金減免50%。

(五)承租人或共同申請人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種(以市醫療保險規定為準)造成生活困難的,憑二甲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患病期間每月可以減免50%租金。

第五十四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條件,租住社會住房的在保家庭,只能按照租住社會住房所在區的平均市場租金水平,根據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租金減免比例,增加享受家庭保障面積部分的租金減免比例相應的租金補貼,屬于可享受租金全免的家庭,計算租賃補貼時的保障類別補貼系數為1.0;屬于可享受租金減免50%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的保障類別補貼系數為0.95,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的保障類別補貼系數為0.75。超出保障標準部分住房面積的租金由在保家庭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 在保家庭實物配租減免的租金,由申請管轄的區政府承擔。在保家庭租住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減免的租金由區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

承租社會住房的在保家庭增加的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比例分擔。

第五十六條 除五十三條規定情形外,在保障家庭確實困難無力承擔租金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區政府研究決定或報市住房保障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頒布實施前已在保的實物配租家庭,在合同期內符合保障條件的,在保家庭可以選擇按照原來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也可選擇按照新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保障。

第五十八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一定投資規模以上企業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年商品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批發企業;年商品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零售企業。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社會住房是指市場上私人所有或企業所有的合法住房。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由政府有償提供土地或單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設,并按規定在其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給與相關優惠政策支持,由各類企業或機構出資建設的公租房。

(二)《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前已經批準,在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產權歸企業所有公共租賃住房。

(三) 企業利用各類園區產業項目7%用地面積、15%建筑面積作為園區生活配套新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

(四)利用村集體留用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4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4月28日。《珠海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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