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企業自查報告1
一、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制度建設
我單位成立了以局黨組書記、單晨光為組長的xx省地方稅務局機構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機構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機構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地稅系統機構信息公開工作總體規劃、重大事項、重要文件的審核與決策,全面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地稅系統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辦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同時,局內各單位均安排了專兼職人員擔任機構信息公開聯絡員,負責信息采集、信息發布、綜合協調等工作。各市、州地稅局也相應成立了由jú長任組長的機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對各地機構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整體部署和統一指導,在系統內形成了責任明確、層層落實的工作格局。
我單位從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切實維護納稅人利益及容易產生不正之風和滋生腐敗的環節入手,建立健全機構信息公開制度。制定了《xx省地方稅務局機構信息公開指南》、《xx省地方稅務局機構信息公開目錄》、《xx省地方稅務局依申請公開機構信息工作規程》、《xx省地方稅務局機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對機構信息公開相關資料進行整理,編制《機構信息公開和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制度匯編》印發局內各單位。在各市、州局及擴權試點縣、市局辦公室業務培訓中將機構信息公開作為重點培訓內容。
二、拓寬發布渠道,提升信息質量
大力加強內外網信息建設。內外網站是地稅系統進行機構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全系統統一使用內網信息編報平臺并由專人負責編審,實現了省局處室、市、州局及擴權試點縣、市局及時采編報送和信息登載,確保了信息工作的時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網改版,開設了機構信息公開欄目,及時、全面地公開與納稅人及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機構信息。截至20年7月31日,外網共公開各類信息870條。
積極主動報送專報信息。圍繞省委、省機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注的重點工作,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地稅系統工作動態。根據新形勢對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結合工作實踐積極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徑,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改進信息服務方式,加大信息約稿力度,從會議、文件、新聞、領導講話和批示中主動尋找、挖掘信息線索。高度重視信息編輯細節問題,做到信息編輯精細化,除嚴格把好信息編輯質量關,還對格式、標點、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體質量。截至20年7月31日,共上報省委、省機構和國家稅務總局專報130余篇。其中,國辦采用信息1條,省機構采用專報累計達到33條。
營改增企業自查報告2
根據地稅直查(20XX)20號文件要求,我企業高度重視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對企業所得稅的此次稽查,成立專門的自查工作小組,組織相關財務人員學習,采取了自查與聘請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專業人員協助相結合的方式,于20年7月14日-17日針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現將自查結果匯報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時間范圍和涉及的稅種范圍
本企業本次自查主要為20XX至20XX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
二、自查工作的原則
1、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國家財經稅收相關法規,對本企業2013至度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各類稅種進行徹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遺漏。
2、把握契機,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提前化解稅務風險。我企業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真全面的自查,徹底清理違法及不規范涉稅事項,并以此為契機,加強我企業稅務基礎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單位稅務管理工作的盲點弱點,提高我企業的稅務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結果
經過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企業20年?20年稅務工作基本遵守國家相關稅收及會計法律法規,依法申報繳納各項稅費。但工作當中難免存在疏漏,問題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通過此次自查,我企業20年?20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4,096、18元;其中:20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580、76元;20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8,515、42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XX年度
我企業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881、1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4,580、76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1)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企業20年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14,881、10元,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84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我企業應將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企業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合計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4,061、67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8,515、42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1)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我企業20年11月購入財務軟件14,300、00元直接計入了當期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84號文)的規定,應將該無形資產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061、67元。
(2)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企業無需支付的2004年應付萊思軟件企業20,000、00元,軟件企業現己合并,并且該企業一直未催收該筆款項,根據地稅直函【20】89號文中“對于農電提成余額、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