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較廣,遍布權力崗位。腐敗的主體覆蓋基層管錢、管事、管物的重要崗位,從一把手到關鍵崗位,從縣職能部門到基層站所,從鄉鎮干部到村干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類崗位:一是縣級部門和鄉鎮(街道)干部。他們雖然權力不大,但國家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大多要經過他們,具有“拔毛”的便利條件。二是基層站所工作人員。水電、氣暖、車輛、戶籍、殯葬等管理部門與群眾“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息息相關,“趁火打劫”的行為屢禁不絕。為了順利“作案”,有些基層干部相互勾結,逐漸由單純的個人腐敗向集體“抱團”腐敗演變。三是村“兩委”成員,特別是村支書、村主任,直接與村民打交道,對群眾利益最容易“順手牽羊”。
(二)手段多樣,涉及領域廣泛。從調研情況看,主要有以下9種類型:
“無中生有騙取型”,采取虛假報名、虛報面積、編造子虛烏有的工程項目等方式,騙取各種補償款、救濟款、補助金。
“欺上瞞下冒領型”,利用農村青壯年外出打工、家中多老人小孩等因素,冒領國家扶貧、救災、五保、糧食直補等專項資金。
“層層盤剝克扣型”,利用經手申辦、發放救災、優撫、土地征用補償等款項的職務便利,克扣截留款物。
“內外勾結貪占型”,職能部門與資金使用單位之間、國家工作人員與申請人之間、村委會成員之間、甚至基層干部與不法商人之間勾結起來,共同貪污侵占國家或集體財產。
“獨斷專行任性型”,違反相關法律和程序,打政策的“擦邊球”,擅自處置集體資產。“巧立名目索取型”,利用宅基地申請、計劃生育指標分配、戶口辦理等方面的職務便利,逼迫群眾上交各種“回扣”“手續費”“辛苦費”。
“優親厚友偏袒型”,在民政救濟、移民搬遷、危舊房改造中,違規為親友謀取政策性補貼或優惠待遇。
“借用民俗斂財型”,借婚喪嫁娶、升學就業之機斂財,有的頂風大操大辦,有的化整為零分批操辦,有的雖然不辦酒席但禮金照收不誤。
“推諉扯皮刁難型”,因權設卡,生冷硬推,要求群眾提供諸如“證明你媽是你媽”等各種“奇葩證明”,不作為甚至亂作為。
(三)領域寬泛,牟利無孔不入。涵蓋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遍及各類強農惠民專項資金,滲透在權力運行各個環節。
一是視財政專項資金為“唐僧肉”。糧食補貼、林業補貼、扶貧開發、危房改造、低保、救災救助和征地拆遷補償等領域,國家下撥的專項資金,一旦被某些基層干部經手,就要“咬一口”,其中涉農資金是“重災區”,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尤為突出。
二是將集體“三資”變成“囊中物”。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和城郊結合部比較突出。隨著集體經濟不斷壯大,部分基層干部將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視為“香餑餑”,挖空心思據為己有。一些城郊地區征地拆遷案件高發頻發,往往數額驚人。
三是把群眾當作“砧上魚”。部分基層干部利用行政審批、執法監管、事務管理等職權,吃拿卡要,甚至勒索盤剝。
三、產生“蠅貪蟻腐”的原因分析
(一)文化素質不高導致法紀意識淡薄。當前,基層干部年齡偏大、文化程度較低。平時疏于政治理論學習,法紀意識淡薄,導致有些干部在被查處后還不知觸犯了黨紀國法。在該縣查處某鎮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副主任私分“南大梁”高速公路土地征用補償款銀行利息時,有的村干部還自以為只是將活期存款的低息改為結構性存款的高息,其中的利息差屬辛勞所得,殊不知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
(二)“人情觀念”逐漸演變成“人情腐敗”。調研中發現,由錯誤人情觀念所導致的社會現象成為影響鄉村社會文明和諧發展的“文化陰霾”。大家以會“跑事兒”為榮、熱衷于與官“搭上話”、信奉“朝中有人好辦事”。在個別鄉村,通過請客送禮等手段獲得低保資格被看作是“有關系有身份”的標志。一些人手中的權利變成為別人謀私利的武器,甚至習慣打著禮節、情意的幌子進行貪腐勾當,讓“人情觀念”成為滋生貪腐的土壤,“人情觀念”逐漸演變成了“人情腐敗”。
(三)機制制度不完善致使監督乏力。目前基層干部管理監督機制不健全,一些村(社區)干部熱衷于“鉆空子”、“打擦邊球”。特別是一些偏遠山村宗族勢力仍然存在,村(社區)干部“一言堂”“家長制”作風較重,致使村民代表大會制度、村民民主理財制度不能有效執行。有的黨務政務公開流于形式,不公開或選擇性公開,沒有真正發揮監督作用。有的財務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嚴格,財務人員缺乏有效監管,甚至和相關人員沆瀣一氣,共同違反財經紀律。
(四)主動擔責履責不夠降低執紀質效。有的基層黨委抓黨風廉政建設思想認識不到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同級紀委心存顧慮或礙于情面,監督流于形式;有的干部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特別是村組干部認為“天高皇帝遠”,我行我素,任意妄為。有的基層黨委習慣將一些“老大難”工作交由基層紀委推動,常常被動“越位”;部分基層紀委主觀上還不愿意從以前分管工作中脫離出來,時時主動“錯位”,導致“三轉”不到位,執紀問責拈輕避重,沒有把紀律真正挺起來、嚴起來。
四、對策及建議
(一)落實兩個責任,強化問責追究。
一要強化鄉鎮黨委主體責任。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失職”的理念,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納入黨委工作總體部署,定期分析研究,定期向縣委、縣紀委匯報。黨委主要負責人要做到“四個親自”,黨委班子成員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做到黨風廉政建設和業務工作兩不誤、兩促進。
二要強化鄉鎮紀委監督責任。配強配齊鄉鎮紀委書記、專職紀委副書記、紀委委員,保障紀律審查工作經費。積極支持鄉鎮紀委獨立行使辦案職權,破保紀檢干部敢監督、善監督,對基層腐敗問題敢“亮劍”、敢查處。將鄉鎮、縣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定期向縣紀委全會述責述廉制度向基層延伸。各村(社區)干部,部門中層干部、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定期向所屬紀檢組織述責述廉,現場接受質詢和測評。
三要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按照有權必有責、權責須對等原則合理配置權力,細化責任內容,開列“責任清單”、“問責清單”。同時建立科學、客觀、具體、可操作的評價標準,健全問責配套制度,建立完善“一案雙查”機制,容錯糾錯機制,保護敢于改革創新、敢于擔責干部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突出四類重點,加大治理力度。
要把以下“四類”情況作為治理的重點:
重點人員,即已經蛻變為“蒼蠅”的村“兩委”成員特別是一把手、縣鄉和街道干部、基層站所工作人員;
重點領域,即惠農扶貧救濟資金的使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礦產資源開發;
重點地區,即欠發達地區財政撥付專項資金較多的、發達地區和城郊結合部集體財產較多的;
重點問題,即群眾反映強烈的,尤其是引發越級訪、集體訪和群體性事件的。要把紀律挺在前面,對“蠅貪蟻腐”式腐敗抓早抓小,快查快結,形成震懾。
對信訪舉報量大的地區和領域,開展集中檢查,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和地方自查自糾、立行立改。積極探索開展治理“蠅貪蟻腐”式腐敗專項巡視試點工作,總結經驗,逐步推廣。通過專題巡視巡察、專項治理、集中辦案等強有力手段,查處典型案件,加大通報曝光力度,釋放嚴厲懲治基層“蠅貪蟻腐”式腐敗的強烈信號,在全社會形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聲勢。
(三)加強基層治理,規范權力運行。從根本上解決基層“蠅貪蟻腐”問題,最終還是要靠制度。
一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通過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解決基層審批多、辦證多、收費多、罰款多等問題,督促基層黨政機關規范各項權力,明確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壓縮基層干部權力尋租空間。
二是健全財政管理體制。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加欠發達地區鄉鎮財政收入,給足該給的、留夠該留的,切實保障并逐步提高基層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干部的福利待遇。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管,規范資金審批、管理、監督等工作流程。
三是完善監督制約。強化集體財產監管,探索建立“接地氣”的集體經濟治理結構。深入推進基層財務審計工作,加大對財政專項資金和集體財產的審計力度。把鄉鎮政務、村務“搬上網”,實行職能部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信息發布機制,增加監督透明度,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四是增強黨內法規在基層的針對性。要綜合考慮群眾紀律條款在基層的適用性、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的銜接、基層非黨員、非行政機關公務員干部的監督管理等問題。
(四)強化紀律審查,嚴格責任追究。
一是加強鄉鎮紀律審查組織協調。推行鄉鎮片區聯合、部門系統聯合和鄉鎮與部門交叉開展紀律審查工作機制。進一步整合監督執紀力量,重點從“查違法”轉向“查違紀”,真正使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線。
二是排除紀律審查干擾因素。建立領導干部違規過問和插手案件登記匯報制度,對違規過問、插手案件情節較輕的,將過問情況登記備案,作為考核該領導干部的參考依據;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罷免領導職務;因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或因包庇同伙、親屬違法犯罪行為而插手辦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發揮紀律審查治本作用。在腐敗案件的懲治上,既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也要進行組織處理、經濟處理、法治處理,還要納入道德處理,無論案件大小都應在電視欄目和相關報刊予以公開曝光;要把黨紀政紀處理與法治處理剝離開,黨紀政紀處理不能代替或抵減法治處理;加大黨紀政紀處理力度,對于買官賣官現象,一經查出,級別“歸零”。同時強化紀律審查治本功能,將查處的基層干部違紀違法典型案件作為反面教材,用身邊的人身邊的事開展警示教育,著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