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的通知》(紹住金管〔2007〕2號)及市委、市政府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工作部署,經研究決定,現對2020年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鑒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限額仍然執行上年標準。其中,單位職工的月最低繳存額分別為單位和個人各209元;個人托管繳存職工的月最低繳存額為670元。
二、全市繳存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均為2019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高各為12%,最低各為5%。月繳存額計算到元,即見分、角進元。
三、各單位均應按規定做好2020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調整工作,調整后的月繳存額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各單位可以在調整月繳存額的同時,對2020年1至 6月住房公積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繳。
四、各單位調整當月新增職工暫不作變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
五、因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企業,在與單位職工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自主選擇按5%的比例繳存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其中,申請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六、在6月30日前已經按照階段性支持政策規定申請緩繳的企業,原則應在7月1日起恢復正常繳存,并補繳欠繳部分住房公積金。因經營困難,確需延長緩繳時間的,須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重新辦理緩繳申報手續,延長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七、尚未建立或未全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建繳或補繳住房公積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