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積金提取條件是什么,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現在很多單位都會公司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每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都會有一個公積金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公積金都會存在個人公積金賬戶中,在公積金繳納地買房貸款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個人貸款最高額度是50萬元,夫妻雙方都使用公積金貸款可以達到70萬元,貸款額度最高是個人賬戶余額的40倍,還可以享受央行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3.25%。如果不需要買房,公積金是可以提取出來的,但是必須要滿足公積金提取條件,下面我們來說說天津地區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將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出來。
【正 文】
各區,各委局(集團公司),各駐津單位: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3日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防范和查處以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管理部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承辦。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商業銀行辦理。
第二章 住房消費提取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商品住房、私產住房、公有住房產權、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
(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第六條 職工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統稱“購建修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不超過購建修房的費用。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所購住房價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未使用住房貸款新購私產住房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持有該住房產權滿半年。
第七條 職工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建修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不超過購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到期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八條 職工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購建修房,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貸款結清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公積金貸款結清前,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或非住房消費提取業務。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在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后,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并劃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卡銀行儲蓄賬戶。
職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最近一次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可辦理提取手續并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職工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分別購建修房,按月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公積金貸款結清前,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或非住房消費提取業務。
公積金貸款逾期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辦理償還公積金貸款提取,不能辦理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提取業務。
第十條 職工與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購房的,按以下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與配偶、本人的直系血親,未使用住房貸款共同購房且購買該套住房全部產權的,共同購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他購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他購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他購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 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購買已取得產權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購住房座落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辦理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的,已用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償還住房貸款憑證不能再次用于提取。
第十三條 職工公積金貸款逾期,經法院裁決并強制執行的,可執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職工家庭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且已支付房租的,職工及其家庭成員(以《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家庭成員范圍為準)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提供數據為準。
第十五條 職工租賃其他住房的,可按以下規定申請提取:
(一)職工在本市租賃住房用于自住、已支付房租,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且沒有住房貸款記錄;
2.經國土房管部門認定具備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住房租房補貼資格。
(二)職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一個季度的房租。每月房租低于1980元(含1980元)的,按實際房租核定提取金額;每月房租高于1980元的,按1980元核定提取金額。提取限額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適時調整。
(三)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本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同時租住兩套(含兩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按本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其他規定
(一)職工購買住房且購買該套住房全部產權的,可按本辦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的,不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一套私產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內交易兩次或兩次以上的,購買該套住房的職工,在該自然年度內,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他交易的購房職工可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尚未出售該套住房。
第三章 非住房消費提取
第十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四)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五)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圍的;
(六)家庭成員(含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重大疾病以中國保險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范圍為準;
(七)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圍期間及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第二十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應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提取的,死亡職工配偶及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及死亡職工配偶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條 職工應當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任一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規定條件的,管理部應在1個工作日內辦結。如對職工提取情形真實性有異議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職工。
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提取的,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職工。
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部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四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具體辦理資料和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以下提取情形,嚴格審核住房消費行為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一) 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的;
(二) 多人頻繁購買同一套住房的;
(三) 非配偶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的;
(四) 其他存疑的購房提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在職工租房期間進行上門核實,發現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未用于租房,或租賃住房未用于自住的,職工應全額歸還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逾期不退回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
第二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二十九條 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第三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對辦理提取業務疏于職守或者協助違規提取的工作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取的,職工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與房屋管理、人力社保、民政等相關部門實現信息聯網,推進網上提取業務,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及外國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9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8日廢止。《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10號)、《關于單套私產住房多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3〕3號)、《關于規范共同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5〕7號)、《關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7〕3號)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