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服務指南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調出保山市行政區域或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繳存余額及利息。
辦理場所:中心四縣管理部、市政務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業務窗口。
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交【公積金查詢,大病提取公積金,五險一金查詢】: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根據不同申請原因還應分別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1、購建自住住房,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2年以內)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2、在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付工程款收據、購買建材款收據;
3、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土地局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投資計劃、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集資建房或合作建房協議書、集資建房分配名冊、交集資建房款收據;
4、購買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提供經當地房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交購房款收據;
5、職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有危房鑒定合法機構出具的該住房C級以上危房的鑒定報告、有資質的設計部門出具的針對危房加固修繕的設計方案(需加蓋出圖章)、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部門出具的危房加固修繕工程概(預)算報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支付施工工程款憑證、支付施工材料款憑證等的原件及所需復印件;
6、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批文);
7、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必須是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6個月以上,并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提供能證明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批準辭職的文件等證明材料任一;
8、調出保山市行政區域的:提供調令或相關證明資料;
9、出境定居的:
(1)定居香港、澳門的:提供省公安廳簽發的《前往港澳定居證》、派出所注銷戶口的證明;
(2)定居臺灣的:提供省公安廳簽發的《前往臺灣定居證》(臺灣身份證或戶籍眷本、放棄大陸戶口申請書、市公安局外管科、治安大隊審批意見書)、派出所注銷戶口的證明;
(3)出國定居的:提供事由為“定居”的《出國護照》、定居國出具的《定居簽證》、已在定居國獲得的身份證件、派出所注銷戶口的證明;
10、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剩余的住房貸款本息,并根據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1)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提取住房公積金后清償完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2)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必須是申請人和配偶在購買、建蓋自住住房時,未用所抵押的房產提取過住房公積金;辦理貸款時抵押的房產手續須符合簽訂貸款合同當年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提供銀行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銀行打印的貸款余額表(加蓋銀行章);
11、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家庭無自有住房,確實租住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住房;租住的住房建筑面積在應享受的房改面積標準內;租金超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雙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部分):提供申請人配偶及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證,申請人及配偶無自住住房的相關證明、家庭收入證明,房屋出租人有權出租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明、租房合同、付款收據;
12、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職工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開具的火化證)、繼承人申請(死亡職工單位證明情況屬實并加蓋單位公章)、證明繼承人與死亡職工關系的法律文書、繼承人及死亡職工的身份證。
13、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被單位開除公職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被開除公職的批文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以上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凡是房屋產權屬申請人配偶的,還應提交結婚證;房屋產權屬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交能證明親子關系的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辦理流程:職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審核批準?中心支付住房公積金。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不超過3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