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所在單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以內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調出呂梁行政區域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在呂梁轄區外就業或參軍、上學的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和下崗或失業,兩年未就業的
(十)職工因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呂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情形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十)情形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除(二)外情形的,夫妻雙方一方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呂梁公積金提取條件
呂梁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出個人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經單位審核并加蓋公章后,由單位或本人持相關提取憑證和材料,向所屬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及管理部應于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及管理部審核準予提取的,在收到單位出具的收款收據后及時將款項劃入單位結算賬戶內,由單位支付給職工本人。
管理中心及管理部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將款項劃入職工本人帳戶內。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及管理部審核不準予提取的,應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呂梁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材料
1、購買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購房證明)、購房發票(或者收據)。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職工(或者配偶)戶籍證明。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區、縣級以上房管、建設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質量檢測報告、《房屋所有權證》或者《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
4、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按期償還住房貸款憑證。
5、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職工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單位出具的無房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賃專用發票、婚姻關系證明。
呂梁非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材料
1、離休、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或者經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的離、退休審批表。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傷殘證或者區、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證明(1-4級)、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單位工資停發證明。
3、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單位工資停發證明。
4、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提供人事調動手續(或者與現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與原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職工調入城市公積金中心出具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開戶證明)、單位工資停發證明。
5、非本市戶口,并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戶口簿、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單位工資停發證明。
6、與所在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封存滿3年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單位工資停發證明、人事檔案管理機構(或者職工居住地所在社區)出具的未重新就業的證明。在集中封存戶封存的職工辦理提取,還需提供由分中心、分理處出具的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