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均可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存儲資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無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物業管理費的;
5、離休、退休的;
6、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7、出境定居的;
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10、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11、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標準,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符合上述第5、6、7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二、辦理提取業務流程
1、辦理提取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時間
職工按規定提取使用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時,由繳存單位經辦人員填制《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含審批表和明細表)》并加蓋單位公章(其中審批表在省中心歸集部領取,明細表在中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連同提取原因相關的資料,報省中心歸集部辦理審批。每月前兩天(上班時間)因省中心財務賬不辦理提取手續外,其他正常上班日每天上午均可在四樓大廳辦理提取。
2、省中心審批流程
提取審核主要審查提取原因是否符合規定,提取資料是否齊全和真實有效。根據省中心審批權限規定,同一單位每天提取金額在10萬元(含)以內的,由歸集部審批;提取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含)以內的,經歸集部初審后,由分管副主任審批;提取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經歸集部初審、分管副主任審核后,由中心主任審查批準。
3、提取資金支付方式
經審批同意支取的,將《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交由財會部柜臺辦理提取賬務處理,并通過人民銀行網上小額支付系統將提取資金劃轉至繳存單位,由繳存單位代收代付給職工本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新開戶繳存單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之前,應先在省中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并填制《住房公積金委托付款協議書》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后,送省中心財會部記賬員辦理信息登記手續。已經辦理上述手續的單位,如發生單位名稱、開戶銀行、賬號等信息變化,應按變化以后的信息填制《住房公積金委托付款協議書》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后,送省中心財會部記賬員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的資料和提取額度
(一)職工因住房消費需要使用住房公積金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償還購房貸款、支付房租、裝修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時,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職工因住房消費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個人賬戶可支用金額(可在省中心網站查詢)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留存最近三個月繳存額后的部分,取至百元整數,提取總額不得超過住房消費額及相關項目規定限額。
1、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商品房的,提供簽訂日期五年以內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首付房款憑證,或者辦理日期五年以內的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2)購買本單位公房,應提供政府房改部門批準的公房出售文件及分戶價格表,并在單位辦理售房款繳存的同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轉交房款手續;
(3)購買拆遷安置房,應提供五年以內《拆遷安置協議》和交納房款的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4)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簽訂日期五年以內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權屬變更后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購房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時,還應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時,還應提供直系親屬同意提取意見書和戶口本、獨生子女證等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件或資料原件及復印件。提取總額不超過所購房價總額。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1)職工在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審批表)、戶口簿、村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出具的建房證明、婚姻或家庭關系證明及相關費用發票;
(2)職工在城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證(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產權證)、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準文件(如城建規劃部門出具的“居民個人修建房屋規劃許可證”),施工合同,相關費用票據原件及復印件。
(3)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應大修證明或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及相關費用發票(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發票)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