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以下是小編精心準備的溫州公積金如何提取介紹,大家可以參考以下內容哦!
溫州因喪失繳存能力提取公積金條件【1】
職工發生下列情形喪失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在單位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銷戶)登記手續后,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五)出國、出境定居的;
(六)非本市、縣(市)城鎮常住戶籍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不再在本市、縣(市)重新就業的;
(七)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且戶口遷出本市、縣(市),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以上第(五)、第(八)項所述情形,可由提取人申請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提取人僅限于出國、出境定居職工指定的受托人,以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溫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最新政策【2】
1、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取消“職工所在單位應對職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在提取申請表中簽署同意提取的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規定。
2、繳存單位職工申請委托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申請(委托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簽約業務目前暫停簽約),取消“職工所在單位審核《溫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規定。
3、職工申請償還商業銀行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已提供“商業銀行的住房消費借款(抵押)合同、提前還款憑證或貸款本息償還明細,以及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再次申請時無需再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證明材料。
溫州公積金提取條件【3】
一、 職工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且在規定提取時限和次數以內的,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的;
(三)因無房而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還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職工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仍不足的,其配偶還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職工因無房而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仍不足的,其配偶及其同居住的父母、子女還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二、 職工發生下列特殊生活困難情形之一,且在規定時限和次數以內的,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一)享受城鎮居民較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職工待遇的;
(二)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三)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六條 職工發生下列喪失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情形之一的,在單位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后,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
(三)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四)出國、出境定居的;
(五)非溫州、縣(市)城鎮常住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再在溫州、縣(市)重新就業的;
(六)戶口遷出溫州、縣(市),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