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本管轄區(包含雙陽區、九臺區)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一年未再就業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外地戶籍(包含榆樹、德惠、農安)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以償還貸款本息方式提取的,在貸款結清之前,不可用其他方式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包括離職及退休支取)。
三、已經發生貸款或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再次發生貸款或租房提取公積金的應在不同年度內,且時間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
四、職工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時,提取時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還款且未進行過提取的,不得累計提取,僅提取當年還貸本息額度。
五、職工提前部分還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還款十二個月內與當年還款額合并提取,一年只限提取一次。
六、職工在繳存城市無自住房且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一)租住長春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內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時間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繳納租金總額,不得累計提取;
(二)在長春市城區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許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時間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提取金額12000元/年,不得累計提取。
七、異地購買自住住房、拆遷回遷自住住房的,提取時需提供購買、拆遷回遷自住房地本人或配偶的戶籍證明。
八、職工單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證明》時,要求夫妻月工資收入以繳存基數為準,原則上應合計在6000元以下。
另外房屋類提取條件:
1、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2、建造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3、翻建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4、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4、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非房屋類提取條件:
1、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所在單位已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
(4)、戶口遷出本管轄區或戶口不在本管轄區的;
(5)、屬于本管轄區內農業戶籍職工的;
(6)、屬于本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兩年以上的;
(7)、屬于本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工作調轉至外省或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在外省重新就業的。
4、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5、出境定居的。
6、所在家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9、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內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療的;
(2)、子女考取國家承認的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國內普通高等院校,無力供其就學的;
(3)、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
(4)、本市家庭購買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10、非本市城鎮務工人員租賃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