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部、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省級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國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無房職工支付當年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一)被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省、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
(二)本人及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遭遇到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重大疾病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認定。
第五條 職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職工與父母、子女以外人員購買同一住房的,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職工購買別墅(規劃用途為住宅)、酒店式公寓45年(不含)產權以上的,可以提取;職工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余產權未變動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七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遷安置購買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購買住房若約定住房產權份額的,按各自產權份額核定相應的購房支出。
第八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貸款本息。
第九條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支付當年房屋租賃費用。
第十條 職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二)、(三)、(四)、(七)項規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重大疾病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認定,《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中規定的重大疾病且醫保部分或公費醫療報銷額度達到規定金額以上,自費部分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提取額度不超過醫保核定的個人支付與個人自理金額之和。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四)項規定的,其提取額度由中心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章 提取憑證和期限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其配偶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有效婚姻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其家庭成員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有效家庭關系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按下列規定提供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的,提供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發票,提取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登記時間為準;
(二)購買二手房(含轉為自管產的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存量房買賣合同》(《商品房現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提取時間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時間為準;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買賣契約》和全額專用收據,提取時間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時間為準;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正本、購房款發票,提取時間以《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
(五)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或協議、認購通知書、新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提取時間以新購房合同簽約時間為準, 由中心負責審核審批;
(六)參加集資建房的,先由單位向中心備案,提供關于該集資建房項目的批準文件、分配方案的批準文件和參加集資建房職工花名冊, 職工應當提供集資建房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收據),提取時間以購房合同或協議簽約時間為準,由中心負責審核審批;
(七)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取時間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布時間為準;
(八)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提取時間以《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發布時間為準;
(九)在國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提取時間以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十)在集體土地上自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提取時間以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在外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參照本地同等情況辦理。
第十四條 職工及配偶在購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證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若購買的房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開具之日前一年內已發生產權變動并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及配偶提供的有效證明文件已超過一年且未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有效證明文件簽署時間一年期限截至日時職工繳存賬戶內的繳存余額,由中心負責審核審批。
第十五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按照提取還貸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當年房屋租賃費用。
(一)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契約》當年全部租金發票或收據、婚姻狀況有效證明、戶口簿;
(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
(三)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婚姻狀況等有效證明、身份證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提取額度為本市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的租金額度,未明確租金額度的外地城市參照南京市標準執行;
(四)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的,提供當年住宿費發票或收據、婚姻狀況證明和學生證,于寒暑假期間到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上述(一)至(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攜帶規定材料于當年6月份、12月份到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七條 職工離休、退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退(離)休證,不能提供退(離)休證的,提供人事部門出具的有效相關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延遲退休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后、男職工年滿60周歲后,可持單位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 職工出國出境定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和定居國出具的定居證明,由中心負責審核審批。
第十九條 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殘疾人證》,由中心負責審核審批。
第二十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或在外地就業的勞動合同、(社保關系轉移到外地證明或者在外地繳納社保證明)、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不能提供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戶口注銷證明、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權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時提供如下材料。
(一)職工被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待遇證明或省、市總工會制發的特困職工證書,由中心負責審核審批;
(二)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取住房公積金人員范圍為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提供:病人醫?、當年醫保中心醫藥費發票、與職工身份關系證明。由中心負責審核審批,每年辦理一次;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由中心負責審核審批;
(四)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由中心負責審核審批。
第二十三條 繳存單位撤銷或解散的,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可提供單位撤銷或解散等相關文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由中心負責審核審批。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經中心核實后在《省級機關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上加蓋中心預留印鑒,直接到指定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應當提供的相關有效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填寫《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交所在單位核實,單位核實后在《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鑒,到相關承辦銀行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二十七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提取證明材料向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單位經督促后,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中心依據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中心將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一定時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中心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購買中低價商品房、危舊房改造復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比照南京市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條 新職工住房補貼提取業務比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
1、貸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并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及其它對還款能力有影響的債權債務證明;
(四)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等有效證明文件;
(五)用于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擔保人做擔保,并繳納擔保費用,由借款人、貸款人及第三方擔保人共同簽訂三方合同。
(七)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1、對資料齊全的借款申請,銀行及時受理審查,并及時報送公積金中心。
2、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貸款,并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銀行。
3、銀行按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由借款人夫妻雙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并將借款合同等手續送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核準后即劃撥委貸基金,由受托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或協議由夫妻雙方簽字,以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