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為解決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過程中,因“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間晚于單位設立時間”等原因造成無法為職工辦理補繳業務的問題,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研究決定,增加部分歸集開戶辦理資料,并明確欠繳單位繳存比例具體認定、計算方式。明年起住房公積金也可以補繳。
中心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要求單位在開戶辦理時,應對未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時間、原因、補繳計劃、執行標準及法律責任予以書面確認。中心歸集開戶辦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向單位明確相關政策要求,對能夠開戶后直接補繳到位的,隨單位首次匯繳一同補繳到位;對單位提出補繳計劃的,應按計劃抓好監督執行。中心歸集開戶辦理部門應將單位相關書面確認資料作為開戶資料掃描、存檔,并永久保管,以備后續中心行政執法時調閱,并依據內容使用。
計算欠繳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后的欠繳職工金額時,以單位開戶后各年度繳存比例變化、執行情況和對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情況分段計算。
認定欠繳單位從設立之日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欠繳繳存比例時,繳存比例由單位和職工雙方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合意確認,雙方按規定補繳執行。
相關鏈接:12種可提取公積金的情況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購房人(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租賃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職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去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十二)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