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積金風險,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利益,根據鞍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轉發省公積金監管辦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鞍公積金委辦發[2008]3號)和市審計局《專項審計調查報告》(鞍審財調報[2014]3號)的精神,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重申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基數規定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職工工資的5%,不得高于12%;繳存基數不應超過上年度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二、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及月繳存基數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鞍社保發[2015]14號)公布的數據,鞍山地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3093.00元,月平均工資為3586.58元,按照3倍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超過10759.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