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 |
滄政辦字〔2016〕70號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推進結構性改革尤其是供給側改革,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促進就業和職工現金收入,根據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和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冀建金〔2016〕2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繳存單位應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2005]5號)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高于12%的一律規范調整至12%。 二、連續虧損六個月且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0%的企業,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 三、連續虧損六個月且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30%的單位,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四、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企業,可以同時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 五、企業緩繳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六、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七、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自5月1日起實施,暫按兩年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