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財政供給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于職工工資總額的25%,企業參照執行。確因財力等原因不能如期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可以降低繳存單位比例或緩繳,單位經濟狀況好轉后再予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調整一次。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單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