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及其計算口徑
各單位應按照上海市統(tǒng)計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單位應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由2013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月平均工資。
2015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fā)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
2015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fā)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fā)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5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度相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1%至8%,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職工本人和單位繳存比例各不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取正整數(shù))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其緩繳額。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
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290元,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yè)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924元。
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下限為254元。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yè)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