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據央行、住建部、財政部要求,北京市已經從2月21日起調整公積金存款利率。此次調整后,統一為1.5%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
此次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由之前按照歸集時間執行活期和三個月存款基準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此前,北京公積金的存款利率中,當年繳存的公積金存款利率為0.35%,上年結轉的公積金存款利率為1.1%。此次調整后,統一為1.5%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
存款利率提高后,繳存者究竟能多拿多少利息?記者了解到,如果某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有上年結轉余額10萬元,按照1.5%計算,全年產生的利息較之前增加400元。同時,假設該名職工每月歸集住房公積金1000元,從活期存款變為一年期定存后,一年的利息將增加74.75元,總計474.74 元。
【延伸】
相關定義
公積金又稱公司的儲備金,是指公司為增強自身財產能力,擴大生產經營和預防意外虧損,依法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一種款項,不作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轉增公司資本。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法定公積金,也叫強制性公積金,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必須提取的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又稱任意盈余公積金,是指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于法定公積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積金。
公司的公積金來源有以下幾項:一是股票溢價發行時,超過股票面值的溢價部分列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二是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積金;三是股東大會決議后提取的任意公積金;四是公司經過若干年經營以后資產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從外部取得的贈與資產,如從政府部門、國外部門及其他公司等處得到的贈與資產。
其他涵義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儲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廉政公積金
廉政公積金制度與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相似,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內,由公務員個人與政府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存入個人賬戶,如個人沒有發生違紀情況,即可按一定比例定期予以返還,直至退休;如個人發生違紀違法情況,則要按一定比例扣除賬戶資金并上繳國庫。
從理論邏輯來看,廉政公積金制度體現一種經濟治腐防腐的思維,相較于以前的道德說教,無疑具有積極意義,為治理腐敗,邁出了重要一步。廉政公積金制度設計的積極意義在于邏輯上沒有回避對公職人員人性的認識,而是正視利益的正義性;也不再沉溺于意識形態和不切實際的虛構與想象,而是基于現實中真實的人性??自利性。廉政公積金制度旨在根據公職人員廉潔從政狀況,以廉政公積金的兌現或剝奪機制,形成針對公職人員的利益激勵,也相應地形成針對他們的利益約束,從而有效抑制和減少公職人員的腐敗動機,增加其廉潔行為的收益,促進公職人員養成自律精神,強化公職人員廉潔從政的心理基礎,有利于在公職人員中培育起一種廉潔政治文化,從而為預防和遏制腐敗提供了支撐與保障。這對于預防和遏制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意義十分重大。
廉政公積金制度優越性的反面,是一個不小的“缺陷”:首先是廉政公積金制度需要一個科學的公務員績效考評、廉政監督體系,而這些在沒有完全建立,惟恐公務員既拿灰色收入又獲廉政公積金的擔憂不無道理;其次是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差距,廉政公積金的標準也理應不同,如何能夠讓設立的廉政公積金產生有效的激勵作用?其三是有沒有一個有效的監察機關來保證這么一大筆錢一定能養出個“廉”字來,會不會造成公務員們一手拿著廉政金,一手繼續腐敗?廉政公積金制度的出臺,亟待相關配套制度的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