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公積金〔2010〕10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根據(jù)《溫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溫公積金管委〔2006〕3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和各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實施。
第三條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的管理,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統(tǒng)稱管理機構)按照授權負責各自行政區(qū)域或管理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的管理和具體提取業(yè)務的辦理。
第四條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市分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市分行等三家銀行及下屬的有關分支機構(以下統(tǒng)稱代辦銀行)受管理機構的委托承辦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相關金融業(yè)務。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發(fā)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且在規(guī)定提取時限以內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的;
(三)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還可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職工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仍不足的,其配偶還可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職工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仍不足的,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等人還可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第六條 職工發(fā)生下列特殊生活困難情形且在規(guī)定提取時限以內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一)享受特困職工待遇或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七條 職工發(fā)生下列情形喪失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在單位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銷戶)登記手續(xù)后,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yè)的;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yè)滿五年的;
(五)出國、出境定居的;
(六)非本市、縣(市)城鎮(zhèn)常住戶籍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不再在本市、縣(市)重新就業(yè)的;
(七)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且戶口遷出本市、縣(市),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以上第(五)、第(八)項所述情形,可由提取人申請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提取人僅限于出國、出境定居職工指定的受托人,以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第三章 提取時限
第八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發(fā)生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zhí)崛∽》抗e金;未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發(fā)生之日起的12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zhí)崛∽》抗e金。
第九條 職工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的,須在償還住房消費貸款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zhí)崛∽》抗e金。
第十條 職工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須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zhí)崛∽》抗e金。
第十一條 職工享受特困職工待遇或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須在上述特殊困難情形發(fā)生之日起的12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zhí)崛∽》抗e金。
第四章 提取額度
第十二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該自住住房所支出的房款總額或修、建工程費用總額。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房款總額或修、建自住住房的工程費用總額是指按照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擁有的房屋所有權份額所確定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金額,即以申請材料顯示的房款總額或修、建工程費用總額乘以職工夫妻雙方所有權份額計算的金額;如申請材料上未注明產(chǎn)權人各自份額的,按照房屋所有權共有人數(shù)平均計算。
第十三條 職工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的,本人及其配偶累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當期實際償還的住房消費貸款本息總額。其中,當期的計算期限最長為一年,超出部分不予提取,下同。
第十四條 職工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本人及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累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付的租金總額,且不得超過按規(guī)定面積標準乘以市場平均租金價格計算的提取額。
計算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的住房建筑面積按每戶90 平方米或人均30 平方米以下進行控制,租金標準按當?shù)氐氖袌銎骄饨饍r格計算,超過部分不予核準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職工享受特困職工待遇或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累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當期實際需要資助的金額。
第十六條 職工因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yè)、出國(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時予以結清本息。
第十七條 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以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等名義申請?zhí)崛〉模瑸楸阌谔崛☆~度的計算和控制,原則上須先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不足部分方可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請?zhí)崛 ?/p>
第五章 提取申請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zhí)崛∽》抗e金,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溫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以下簡稱提取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及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
(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見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申請?zhí)崛∽》抗e金,還須根據(jù)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別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
(1)購買自住“二手”住房的提取。提供契稅證或房屋銷售專用發(fā)票、房屋所有權證。
(2)購買自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銷售專用發(fā)票或各期購房款的收款收據(jù)、經(jīng)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或預售、銷售)合同。
(3)購買自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銷售專用發(fā)票、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和公房出售審批證明。
(4)購買自住經(jīng)濟適用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銷售專用發(fā)票或各期購房款的收款收據(jù)、經(jīng)濟適用住房銷售(買賣)合同或批準文件。
(5)拆遷戶回購自住安置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銷售專用發(fā)票或各期購房款的收款收據(jù)、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
以上(2)、(3)、(4)、(5)所列的自住住房如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可參照購買自住“二手”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zhí)崛 ?/p>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建造自住住房所需工程費用的預(決)算報告或建設情況說明、土地使用權證或建房用地審批證明、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翻建自住住房所需工程費用的預(決)算報告或建設情況說明、房屋所有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或建房用地審批證明、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大修自住住房所需工程費用的預(決)算報告或大修情況說明、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鑒定報告書。
(二)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以下簡稱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
1、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
(1)提前償還本管理中心各管理機構發(fā)放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提供相關管理機構出具的提前還款證明。
(2)提前償還商業(yè)銀行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提供貸款銀行的住房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提前還款憑證,以及按前述規(guī)定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
2、按期償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
(1)償還本管理中心各管理機構發(fā)放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取。提供相關管理機構出具的貸款本息償還證明。
(2)償還商業(yè)銀行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提供貸款銀行的住房消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貸款本息償還證明及明細,以及按前述規(guī)定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租金收款收據(jù)、房屋租賃合同、婚姻狀況證明、戶口簿和家庭其他成員身份證明以及出租方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記證明。租賃住房需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須經(jīng)房屋租賃備案登記機構備案登記。
(四)離休、退休的提取。提供離休、退休審批表或批準文件等證明。提取時,如身份證明顯示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0周歲的,可免提供離休、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取。提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yè)證、勞動能力鑒定主管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六)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未重新就業(yè)的提取。提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yè)證、勞動能力鑒定主管部門出具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七)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yè)滿五年的提取。提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yè)證。
(八)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提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yè)證、經(jīng)職工所在居(村)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核實后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報告。
(九)出國、出境定居的提取。提供出國、出境定居的出境卡或簽有定居內容的護照(或居留證)、經(jīng)公安部門認可的翻譯機構翻譯的中文翻譯件。因出國、出境定居委托他人代為提取的,還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及經(jīng)公證機構或使(領)館認證的委托書。
(十)非本市、縣(市)城鎮(zhèn)常住戶籍的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再在本市、縣(市)范圍內重新就業(yè)的提取。提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yè)證、非本市、縣(市)城鎮(zhèn)常住戶籍證明。
(十一)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且戶口遷出本市、縣(市),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提取。提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yè)證、公安部門戶口準遷證明或已注明遷出(入)戶口的戶口簿。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需提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提取人的身份證明、提取人系職工的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書面證明。
(十三)享受特困職工待遇或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提供特困職工證或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十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提供醫(yī)療費用結算憑證、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的診療證明書、配偶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經(jīng)職工所在單位核實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報告。
第二十條 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以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等名義申請?zhí)崛〉模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等親屬關系證明。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條 職工本人或提取人符合上述提取條件、時限等規(guī)定的,填寫提取申請表并攜帶其他相關申請資料向職工所在單位申請審核。
第二十二條 職工所在單位應對職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提取條件及有關要求的,在提取申請表中簽署同意提取的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三條 職工本人或提取人持經(jīng)單位審核同意的提取申請表和其他相關申請資料向管理機構申請?zhí)崛∽》抗e金。
已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已將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管理機構“終止勞動關系職工集中封存戶”或“終止勞動關系職工集中托管戶”管理的,可直接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職工或提取人提供的申請資料符合提取條件、時限等有關規(guī)定的,如職工所在單位不予審核或不出具同意提取的意見,職工可直接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但須另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報告,陳述原因。
第二十四條 管理機構受理提取申請時,對職工或提取人提供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提供申請資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五條 管理機構受理職工或提取人提取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無特殊情況或不需另行調查的,可即時予以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構對經(jīng)審核準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辦理提取。對經(jīng)審核不準予提取的,須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七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七條 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由管理機構以轉賬的方式支付。
除提取住房公積金直接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由管理機構采取內部轉帳的方式進行外,其他情形的提取,原則上統(tǒng)一轉賬至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或職工所在單位銀行賬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規(guī)定,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余額的,由管理機構追回提取款項本息,并對提取人處以提取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規(guī)定,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余額的,由管理機構追回被騙取的款項本息,并對騙取人處以騙取金額一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管理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指的自住住房僅限于職工在本市市區(qū)和各縣(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用于自住的住房。職工在本市市區(qū)和各縣(市)范圍以外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用于自住的,須提供職工或配偶及直系親屬在當?shù)氐膽艏C明或一年以上在當?shù)氐募{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自住證明材料,不能提供或不提供的,不予核準相關的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指的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經(jīng)國土、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批準自行建造的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經(jīng)國土、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批準對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原住房由當?shù)胤课蓁b定部門鑒定為嚴重損壞房、危房,需要變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自住住房。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指的重病、大病按照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認定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職工以相同條件和相同申請資料申請的提取,只準予提取一次。
第三十五條 在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時,如職工本人或配偶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未還的,在未還清逾期貸款前,不予核準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三十六條 已參照《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自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相應的提取參照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按照管理機構核準停止繳存的時間起算。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實施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遇國家、省及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有關政策調整時,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亦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