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貨幣化的主要組成部分,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制度的主要內容,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單位和職工個人依法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對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截至1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達到1.1億人。2900萬繳存職工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3.9萬億元,其中住房消費類提取2.9萬億元。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2200萬筆,總額4.3萬億元。得益于公積金政策,有4700萬職工喜遷新居,改善住房條件。
日前,國家住建部明確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一步降低住房公積金使用門檻、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和增加公積金貸款額度。
那么山西住房公積金的最新政策如何規定?住房公積金怎樣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又是什么?這些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基礎知識您都了解嗎?
省住建廳開設《山西住房公積金政策解讀》欄目,為您逐個解答有關公積金的疑問,幫您掌握公積金常識,學會、用好公積金,敬請關注。
基礎知識和繳存
1.什么是住房公積金?
答: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逐月繳存的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根據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和所在單位繳存,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進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并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與儲蓄不同,住房公積金不能隨便提取,主要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職工購房、大修、翻建或租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申請提取一定金額的住房公積金。
2.哪些單位應當為在職職工繳存公積金?
答: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3.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的范圍有哪些?
答:繳存職工范圍為上述單位的在職職工。即與單位有正式工作關系的單位工作人員和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傷病及產假(6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4.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如何確定?
答: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為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當月工資。新調入職工為調入單位發放的當月工資。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項目計算。
5.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是多少?
答: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別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6.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如何計算?
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單位繳存額和職工個人繳存額兩部分構成。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計算公式: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7.對截留、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如何處理?
答: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限期歸還,并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單位如何為新參加工作(新錄用)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答:單位新參加工作(新錄用)的職工,應當自錄用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轄分理處辦理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手續。
9.單位如何為新參加工作(新錄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從何時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如何確定?
答:新參加工作(新錄用)的職工,單位應當從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為基數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10.單位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從何時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如何確定?
答: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從該職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為基數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11.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等情形時,欠繳住房公積金如何處理?
答:(1)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銷、破產、解散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2)破產的企業,所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應當依法優先予以清償,繳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撤銷、解散的單位,所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先予以償還,繳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3)單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為而中止或中斷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12.單位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答: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根據實際采取下列方式確定:
(1)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補繳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實施之月(1999年4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2)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規定為職工補繳。
(3)按照本市歷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規定核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13.住房公積金的利息如何計算?
答:根據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期限和利率等問題的通知》(銀傳(1999)45號)文件規定,居民個人的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個人公積金存款按年結息,每年6月30日為計息日。
14.單位如何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手續?
答: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15.哪些單位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答:下列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1)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2)發生嚴重虧損的;
(3)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16.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有哪些權利?
答:職工有權要求所在單位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有權查詢和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有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7.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怎么辦?
答: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未及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舉報。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18.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怎么辦?
答: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9.單位未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的怎么辦?
答:單位未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0.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怎么辦?
答: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如何調整(以太原市為例)?
答:(l)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一般于每年的7月份進行,單位應根據基數調整的有關規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年度調整時,單位應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轄分理處領取《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清冊》。
(3)單位按政策規定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填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清冊》(并附電子文檔),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轄分理處審核辦理。
(4)繳存基數調整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基數確定后一年內不變。
22.什么是住房公積金補繳?
答:住房公積金補繳分為正常補繳、不定額補繳、差額補繳三種。
(1)正常補繳:是指集中匯繳形式的補繳,指個人(非單位整體)因故中斷公積金匯繳一段時間后,單位為恢復給職工的正常匯繳而進行的對該職工該時段的集中補繳。在正常補繳業務中,月補繳額應當等于該職工的月匯繳金額。
(2)不定額補繳:是指職工由外省市調入時,為其開立個人賬戶后進行的一次性補繳。
(3)差額補繳:是指單位因調整繳存比例或基數,對已進行正常匯繳的職工所做的超出原匯繳金額的差額部分的補繳。
23.什么是住房公積金內部轉移?
答:住房公積金內部轉移包括:
(1)個人內部轉移:
因繳存職工在本市范圍內發生工作調動或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由原繳存單位公積金專管員對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辦理個人賬戶轉移的業務。
即:職工在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的個人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或者集中封存戶。
(2)整個單位賬戶整體轉移:
因繳存單位發生合并、破產、撤銷、解散等原因,由原單位公積金專管員(或清算組織經辦人)對該單位賬戶辦理賬戶整體轉移的業務。
即:原繳存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整體轉入新并入單位或者集中封存戶。
24.什么是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合并?
答: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合并是指同一職工在同一單位內部已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應將這些賬戶進行合并,以確保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唯一。
注:職工需合并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登記信息必須要完全一致。
25.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合并時,需提供什么資料?
答:單位辦理個人賬戶合并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及A4紙復印件:
(1)繳存單位提供個人賬戶合并書面申請;
(2)合并職工有效居民身份證;
(3)公積金專管員證。
26.職工發現重復設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目前已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在的,應將這些賬戶進行合并或者轉移。
(1)在同一個單位賬戶內存在同一職工的多個賬戶時:
處理方式:將這些賬戶進行合并,合并到該職工目前正常匯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
注:合并時要求該合并職工的個人信息必須完全一致。
(2)在不同單位賬戶內存在同一職工的多個賬戶時:
處理方式:將該職工已封存的賬戶統一轉移到該職工目前正常匯繳的所在單位后,再將這些賬戶進行合并,合并到該職工目前正常匯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
注:轉移時要求該轉移職工的個人信息必須完全一致。
27.什么是個人信息變更?
答:個人信息變更是指因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登記信息(例如職工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而進行的變更登記業務。
28.單位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時,需提供什么資料?
答:單位辦理職工個人信息變更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及A4紙復印件:
(1)繳存單位提供個人信息變更的書面申請;
(2)職工姓名或身份證號碼(包括15位升至18位的)發生變更的,須提供戶口簿;
(3)職工有效居民身份證;
(4)公積金專管員證。
29.職工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辦理哪些手續?
答:繳存職工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繳存職工個人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公積金專管員持《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及上述資料,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轄分理處辦理變更登記。
30.單位辦理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時,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單位辦理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時,按單位性質,需提供以下資料(A4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①國家機關:
提供設立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職工工資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專管員有效居民身份證;
②事業單位:
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或設立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職工工資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專管員有效居民身份證;
③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職工工資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專管員有效居民身份證;
④其他組織單位:
提供設立文件(或機構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職工工資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專管員有效居民身份證。
31.新設立的單位如何辦理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
答:(l)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公積金專管員持填妥并蓋章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開戶申請表》《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開戶清冊》(5人以上批量開戶辦理需附電子文檔)及上述資料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轄分理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
(2)單位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辦理完畢后,公積金專管員持本單位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章,領取印鑒卡,準確填寫后,加蓋印鑒(印鑒卡正面加蓋開戶單位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背面加蓋開戶單位公章),辦理印鑒預留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