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項惠民政策方便公積金提取
3月11日,在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職工唐先生高興地說:“真的太好了,今天我為孩子購買首套房提取了8萬多住房公積金,這真是幫我解決了一個大問題。”中心出臺的惠民政策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惠民政策具體如下:
(一)職工為未婚子女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但不得再以此套住房進行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無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即可于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銷戶提取本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余額。取消“終止勞動關系之日后1年方能提取”的規定。
(三)無房職工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每年可以提取1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為實際租房發生額,但每月不得超過800元。取消“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方能提取”的規定。
(四)職工子女在國內普通高校就學期間,如果職工家庭人平均收入低于常德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以常德市人社部門提供的標準為準)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一年繳的學費。
(五)職工及配偶、子女,職工及配偶雙方父母發生重大疾病、重大災害、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以本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即自費部分)為上限;因重大災害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視災情程度提取;因重大交通責任事故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以責任人實際賠償金額為上限。
(六)從發文之日起,職工因購、建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購、建房時間已超過1年,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賬戶若無提取記錄,可以提取購、建房以后1年為止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取消“購、建房1年以后不能提取公積金”的規定。
(七)職工為他人提供了住房公積金貸款聯合擔保的,其住房公積金余額已超過提供擔保額時,在符合其他提取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取超過擔保額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取消“在借款人未還清貸款前擔保人不能提取公積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