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文件
東公積金委〔2015〕1號
關于修訂印發《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經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經12月19日召開的市政府十五屆第10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月13日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促使住房公積金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東莞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或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按照本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可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情形包括:
(一)購買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戶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住房;
(四)退休;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六)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
(七)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九)其他規定情形。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可申請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款;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戶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超過發票所載支出,且不超過計算單價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的預(決)算金額。其中: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已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可申請提取發證當月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以下簡稱“當月賬戶余額”);未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經當地職能部門登記備案后,申請提取房產備案當月賬戶余額,待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后,可申請提取發證當月賬戶余額。
(二)建造本市或戶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交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其中,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應提交縣級或以上職能部門核發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可申請提取發證當月賬戶余額;房屋在建的,另應提交土地權屬證明、縣級或以上職能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和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