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提取門檻降低更需使用范圍擴容
近日,住建部、財政部和央行三部委聯合下發通知,放寬租房提取公積金條件。只要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就能提取雙方公積金,支付房租,不再要求提供“租房發票”。(1月29日《楚天都市報》)
關乎公積金究竟該怎么用,一直以來是一個見仁見智的話題。基于公積金的本意,自是一種住房儲金,通過集體互助的形式,給普通勞動者買房提供兜底服務。但這也正是矛盾的所在,并非每一個公積金的繳存者都需要公積金貸款服務,也并非所有繳存者都能恰好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在強制扣除的背景下,個人對于這筆資金是否應該有更多的支配權,比如說代繳租金,甚至包括治病?
這聽起來似乎有些好笑,公積金顧名思義,是住房公積金,本不該有過多的用途,但現實是,一方面目前公積金繳存,沉睡資金頗多,公積金使用率太低;另一方面,勞動者被動繳存,提取使用路徑受限。以此而言,針對公積金的改革思考,提取門檻的降低應該成為破除公積金使用難題的一個好的開始。
從實踐來看,制度壁壘與現實困難并不大。一則,公積金提取門檻降低,雖盤活了沉睡資金,增強了資金流動。但鑒于公積金繳存的總量偏大,且強制扣除性質,并不會造成所謂的資金枯竭,影響正常公積金貸款。二則,提取門檻的降低并不意味著針對公積金的監管同時就放松了,只要在申請公積金提取等環節,做好相關監督,完全可以遏制可能的騙取套用公積金的行為。
最大的困難來自哪里,來自公積金提取門檻降低后,能不能隨之推動使用范圍的擴容。就目前而言,公積金使用僅僅對租房放開,有些局限。畢竟,從職工群體總量來看,需要公積金租房的也僅僅是一小部分。更徹底盤活公積金的使用,需要激活更多的公積金使用路徑。而這首先需要相關部門敢于直面這樣的現實,敢于沖破利益障礙藩籬,打破固有成見,從盤活沉睡資金的角度出發,真正正視民眾對公積金使用需求,從而推動公積金使用的相關制度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