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的,經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公積金中心以歸集的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委托受委托銀行發放給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東莞市范圍內自住住房的貸款。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款項時,其不足部分可同時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這種貸款方式稱為組合貸款。
已使用商業貸款的職工,可申請將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這種貸款方式稱為商轉公貸款。
第四條 借款人采用組合貸款的,其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貸款期限、設定的抵押物應一致。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具體負責確定公積金貸款對象、條件、金額、用途、期限、償還方式及擔保方式,負責公積金貸款審批、歸還和核算。
公積金中心應監督受委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歸還、結算等業務,可就評估、擔保、代理等公積金貸款業務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實施。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的辦理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在東莞市繳存公積金的職工或在其他城市繳存公積金的東莞市戶籍職工,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
第八條 借款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狀況良好,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或其他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五)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滿6個月,且當前正常繳存。
(六)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七)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規定提供抵押、保證等形式的擔保。
(八)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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