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相關意見出臺 自建房也可用公積金余額
從省住建廳獲悉,我省出臺相關意見將工作穩定的農民工納入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要求用人單位應為工作穩定的農民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公積金可用來買房、租房、建房,家庭遇到困難或離職可提走。2017年將勞動關系穩定的農民工基本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記者從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近年來,我市已嘗試在部分企業推動為在職農民工繳納公積金,紅領、萬福等企業已經破題。
自建房也可用公積金余額
日前,省住建廳會同省財政廳、人行濟南分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工商聯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意見》。《意見》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穩定的,用人單位應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可按職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繳存比例不低于5%。
《意見》指出,農民工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6個月)以上,購買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農民工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農民工公積金的用途比市民要靈活。《意見》規定,農民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可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農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憑有效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期個人實際支付的房租額。
《意見》還明確,農民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有效證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非本地戶籍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本地戶籍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未就業的,可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引導用工穩定企業全建繳
省住建廳公積金監管處負責人表示,《意見》針對農民工不同需求和用人單位不同情況,通過降低繳存門檻、放寬提取條件、優化貸款政策等措施,適當放寬農民工住房公積金使用條件,不斷增強住房公積金政策吸引力。堅持積極穩妥、分類推進,引導規模大、效益好、用工穩定的企業全員建繳,用工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的企業,先將勞動關系穩定的農民工納入繳存范圍,根據企業和職工實際情況逐步推開。
《意見》提出,到2017年,將勞動關系穩定的農民工基本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農民工對住房公積金知曉率、參與率和使用率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