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了解到,我省已于近日出臺政策,將工作穩定的農民工納入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要求用人單位應為工作穩定的農民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公積金可用來買房、租房、建房,家庭遇到困難或離職可提走。2017年將勞動關系穩定的農民工基本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
近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人行濟南分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工商聯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意見》,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穩定的,用人單位應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可按職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繳存比例不低于5%。
《意見》規定,農民工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6個月)以上,購買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農民工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相較于普通市民,農民工在公積金的使用方面更為靈活。《意見》明確,農民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可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農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憑有效證明材料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期個人實際支付的房租額。
此外,農民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有效證明材料也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非本地戶籍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本地戶籍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未就業的,可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據介紹,《意見》還針對農民工不同需求和用人單位不同情況,通過降低繳存門檻、放寬提取條件、優化貸款政策等措施,適當放寬農民工住房公積金使用條件,不斷增強住房公積金政策吸引力。同時提出,到2017年,將勞動關系穩定的農民工基本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農民工對住房公積金知曉率、參與率和使用率明顯提高,農民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控機制全面建立,資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11月20日,我市已出臺《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農民工工作的意見》,將農民工納入到了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明確規定為有穩定工作的農民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推進農民工住房保障“均等化”。該《意見》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覆蓋到在城市中有穩定工作的農民工,單位繳納部分按單位統一繳存比例,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