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湘潭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湘潭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材料(指居民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臺居民通行證,下同);
(二)借款申請人連續正常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欠繳三個月(含)以內,且賬戶狀態顯示為正常的:
1.在上一個單位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停繳6個月(含)以內,重新繳存的,補足停繳金額視同正常繳存;
2.初次繳存職工或停繳后重新繳存職工(上述第1條情況除外),新開戶日期或重新繳存日期與申請貸款日期不得少于6個月;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及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且支付不低于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規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信用良好,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并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無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債務;
(六)具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質押;
(七)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湘潭公積金提取條件
繳存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戶租賃自住住房的;
(四)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
繳存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住房公積金已足額繳存,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余額,并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繳存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職工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余額并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無合法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職工在公積金中心存在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簡稱為“公積金貸款”,含貼息貸款、擔保代償金額,下同);
(二)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或已被記入公積金中心失信人員名單的;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別墅和商住兩用房、商業用房(如:門面、架空屋、車庫、寫字樓、商用公寓)的;
(四)二手房買賣非全產權交易的;
(五)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置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的;
(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繳存職工與其配偶之間發生房產交易的;
(七)住房裝修(含室內裝飾)、維修(含小修、中修)的;償還住房裝修、現房抵押等消費類貸款的;
(八)住房公積金高位運行模式(個貸率≥85%)下,職工家庭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九)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