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荊州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荊州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凡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職工,在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借款人及所在單位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無欠繳;
(2)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行為真實且行為發生不超過一年;
(3)個人及配偶信用良好;
(4)有穩定的收入、具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5)購房套數或房貸次數符合本市相關規定;
(6)購、建、大修自住房時沒有辦理公積金提取;
(7)同意選擇本中心規定的償還、擔保方式。
二、荊州公積金提取條件
1、職工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2、職工償還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本息的;
3、無房戶職工租房的;
4、職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支付物業管理費的;
5、職工離退休的;
6、職工下崗失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男年滿50周歲或女年滿45周歲的、戶籍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
7、職工出國(境)定居的;
8、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9、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兩年以上且沒有辦理公積金貸款或為他人貸款提供公積金質押擔保的。
(購、建、大修自住房提取或貸款,只能選擇其中一項;購買同一套住房只能辦理一次提取)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