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漳州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漳州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1、在申請時能按規定連續、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滿六個月以上)的職工。
2、在漳州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除別墅以外申請人家庭擁有所有權的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
3、借款人家庭在本市首次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二次申請的應在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滿一個月后。
4、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記錄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漳州公積金提取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本市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離休、退休的;
(四)調離本市或出國(境)定居的;
(五)民政部門確認的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用于支付房租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為一級至四級),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一年后,未重新就業和續繳住房公積金的;對非公企業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給予區別對待,即非本市戶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由用人單位出具終止勞動關系及其個人身份證明,即可支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
(八)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職工辦理失業登記,并停繳住房公積金的;
(九)職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
本條第(一)項所稱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大修是指住房部分主體構件出現危及住戶安全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房屋的中修、小修、裝修及裝飾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房產共有權人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不在本市范圍內自住住房或者償還非本市購房貸款本息的,若申請人夫婦雙方有一方是房產所在地戶籍的,申請人夫婦雙方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如有下列情況,可視同調離本市辦理:
(一)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
(二)在本市以外被新單位正式錄用、聘任或招工。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增購房)、繳交拆遷安置補差款、購拍賣房、購房改房、集資建房或向單位購“二手”房,提取方式只能采用轉賬或匯劃方式。購買商品房和繳交拆遷安置補差款的轉入對應房地產開發公司賬戶,購買拍賣房的轉入對應拍賣公司賬戶,房改購房、集資建房或向單位購“二手”房的轉入對應單位賬戶。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方式只能采用轉賬或匯劃方式,還貸方式可分為提前還貸和按年還貸。
提前還貸是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直接劃轉貸款帳戶一次性沖減貸款本金。
按年還貸是指借款人及配偶還貸一年后(滿十二個月)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轉入其還貸存折(卡)用于歸還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
符合以下用途的允許提取現金:
(一)用于向個人購買“二手”房;
(二)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用于購買自住住房,同時符合‘已全額付清購房款、沒有在本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未就該套住房申領過住房公積金、購房一年內’等四個條件的。
(四)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至(九)項及第六條規定的
其他提取限制條件:
(一)職工未還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的,本人及其房產共有權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本息;
(二)職工不按合同約定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逾期的,該筆貸款所涉及的貸款人、房產共有權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償還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發生逾期的,應當在還清逾期欠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
(四)職工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若被擔保人未正常還款,其賬戶下的住房公積金在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未還清前,不得支取使用。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