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巢湖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巢湖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能提供本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證明材料;
4.已交付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首付款;
5.借款人所購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與管理中心有按揭簽約關系;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7.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貸款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巢湖公積金提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4.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5.職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6.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7.離休、退休的;
8.符合下述情況之一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9.本市無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