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寧波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寧波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以上;
3、購買自住住房取得房產證后一年以內;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產證后三個月以內;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個月以內;
4、購買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購房總款的30%;
5、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貸款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房產價值全額作為抵押。購買商品房的,該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商)須為購房人作階段性擔保;
7、申請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須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8、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寧波公積金提取條件
1.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后還可以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
2.購買、建造、翻新或翻新自住房屋。
3.償還購買、建造和裝修自有住房本息。
4.申請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因患重病,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可提取公積金用于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5.退休人員。
6.基本殘疾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7.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5年、2年未重返工作崗位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8.持有總工會編號《特困職工證》或民政局編號《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與本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未恢復工作。
9.遷出寧波、出國、定居。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