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盤錦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不得脫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盤錦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1.借款申請人姓名、證件號碼應與其公積金繳存信息一致,原則上借款申請人應已按公積金繳存有關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至少應在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6個月住房公積金(不含補繳),且申請貸款時公積金賬戶應處于正常繳存狀態。
2.借款申請人曾經在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公積金的,其公積金開戶、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賬戶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信息合并計算。
3.借款申請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商品房,且該購買行為發生在12個月以內;購買再交易房(二手房)的,需售房人與借款人(購房人)雙方到住房公積金相關辦事處持本人身份證當場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面簽單》。
4.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無正在償還的貸款以及信用卡欠款。
5.具有購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首付比例的自籌資金,能夠辦理房屋抵押和簽訂住房貸款擔保合同。
6.借款申請人(含配偶)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18周歲(含)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
7.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8.借款申請人和共同借款人沒有給他人未結清的合同作擔保人。
9.借款申請人和共同借款人不是其他借款人的輔助還款人。
10.借款申請人和共同借款人沒有經法院判決認定的經濟問題,沒有經濟糾紛案件。
11.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盤錦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部分提取
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本人賬戶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4.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人民法院因案件訴訟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二)銷戶提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額應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應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辭職未再就業的;工作調動不在中心匯繳的(異地轉移接續);
3.出境定居的。
4.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判刑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