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呼和浩特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不得脫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呼和浩特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一、購買商品房貸款條件
1、借款人(含配偶)所在單位已開戶且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繳存賬戶為正常狀態。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呼市購房申請貸款,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異地貸款住房公積金中心名單范圍內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
2、借款人(含配偶)無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無擔保行為。對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發放三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含配偶)第二次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在第一次貸款還清之日起5年后。征信報告無不良記錄。
3、借款人(含配偶)已取得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提供首付款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少于購房總價的20%;第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購房總價的30%),購買多層購房行為在3年之內,高層在4年之內。(以網簽備案合同和首次付款發票日期為準)
二、購買經濟適用房貸款條件
1、借款人(含配偶)所在單位已開戶且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繳存賬戶為正常狀態。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呼市購房申請貸款,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異地貸款住房公積金中心名單范圍內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
2、借款人(含配偶)無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無擔保行為。對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發放三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含配偶)第二次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在第一次貸款還清之日起5年后。征信報告無不良記錄。
3、借款人(含配偶)已取得網簽備案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并提供首付款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少于購房總價的20%;第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購房總價的30%),購買多層購房行為在3年之內,高層在4年之內。(以網簽備案合同和首次付款發票日期為準)
三、購買二手房貸款條件
1、借款人(含配偶)所在單位已開戶且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繳存賬戶為正常狀態。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呼市購房申請貸款,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異地貸款住房公積金中心名單范圍內管理中心出具公積金繳存證明。
2、借款人(含配偶)無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無擔保行為。對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發放三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含配偶)第二次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在第一次貸款還清之日起5年后。征信報告無不良記錄。
3、借款人(含配偶)所購買房屋已取得產權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在過戶后兩年之內申請貸款,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契稅票原件。
4、借款人(含配偶)持已過戶為本人的已取得產權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做抵押。
四、購買回遷房貸款額度
1、借款人(含配偶)所在單位已開戶且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繳存賬戶為正常狀態。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呼市購房申請貸款,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異地貸款住房公積金中心名單范圍內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
2、借款人(含配偶)無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無擔保行為。對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發放三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含配偶)第二次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在第一次貸款還清之日起5年后。征信報告無不良記錄。
3、借款人(含配偶)的《回遷安置合同書》或《拆遷補償協議書》和回遷證,拆遷房屋面積占回遷房屋面積30%以下的需要提供交款憑證在簽訂協議后多層3年之內辦理,高層在4年之內辦理。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回遷證蓋開發公司和拆遷公司公章或拆遷項目指揮部公章。
4、提供本人或他人的已取得產權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做抵押,貸款金額為抵押物評估價的80%。(用2008年7月1日前的房屋作抵押,應先辦理共有證或進行夫妻雙方財產約定后方可抵押)。
五、購買商品房住房公積金按揭(組合)貸款條件
1、借款人(含配偶)所在單位已開戶且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繳存賬戶為正常狀態。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呼市購房申請貸款,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異地貸款住房公積金中心名單范圍內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
2、借款人(含配偶)無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無擔保行為。對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發放三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含配偶)第二次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在第一次貸款還清之日起5年后。征信報告無不良記錄。
3、借款人(含配偶)已取得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提供首付款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少于購房總價的20%;第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購房總價的30%),購買多層購房行為在3年之內,高層在4年之內。(以網簽備案合同和首次付款發票日期為準)
六、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
1、借款人(含配偶)所在單位已開戶且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繳存賬戶為正常狀態。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呼市購房申請貸款,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異地貸款住房公積金中心名單范圍內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
2、借款人(含配偶)無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無擔保行為。對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發放三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含配偶)第二次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在第一次貸款還清之日起5年后。征信報告無不良記錄。
3、借款人(含配偶)購買自住住房在商業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并提供購房總價付款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辦理銀行轉貸不受購房時間的限制,可隨時辦理。(若提前一次性還清銀行貸款,不予辦理轉貸業務。二手房除外,二手房還清后三個月內辦理有效。)
4、需要提供本人或他人的已取得產權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做抵押(購買二手房申請貸款時必須用所購房做抵押),貸款金額為抵押物評估價的80%。(用2008年7月1日前的房屋作抵押,應先辦理共有證或進行夫妻雙方財產約定后方可抵押)。
二、呼和浩特公積金提取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