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秦皇島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不得脫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秦皇島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一)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且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個人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和個人自愿繳存者;
(二)有固定的職業、穩定的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家庭收入按下列方式計算:
1.夫妻雙方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收入為夫妻雙方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之和;
2.借款人欠繳住房公積金超過6個月不予貸款,配偶欠繳住房公積金超過6個月或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家庭收入時只認定借款人收入;
3.配偶是現役軍人的,視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
4.每個家庭要預留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保障金。
(三)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質押;
(四)具有符合條件的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五)具有已交付符合規定比例的購房首付款發票(憑證);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秦皇島公積金提取條件
申請領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離休、退休的,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上未繼續繳存的;
(九)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二)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配偶申請提取條件
職工符合以上條件的第(一)至(三)項規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余額不足的,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職工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出實際支出總額或者規定額度。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