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甘肅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不得脫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2024年甘肅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超過國家規定法定退休年齡的繳存職工。
(二)按時、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為正常。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備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或其配偶可申請貸款;購買專家教師公寓的購房人或其配偶為建房單位職工且在建房單位提供的職工花名冊上,可由具備條件的一方申請公積金貸款。
(五)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信用良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須提供的貸款申請1個月內的《個人信用報告》,查詢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近60個月(含)內的個人征信狀況和信用記錄,作為審核個人公積金貸款的重要依據。
(六)遵循“保一限二禁三”原則,嚴禁發放三套房及以上貸款。
首套及二套房以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累計在省資金中心信息系統、《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記錄的公積金貸款次數、人民銀行個人征信記錄等公積金貸款信息、本市房管部門房產查詢證明、公積金繳存地或戶籍地房管部門的房產查詢證明進行綜合判斷:
1.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合計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按首套房受理;合計有一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按二套房受理。
2.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合計無房產登記的,按首套房受理;合計有一套住房登記的,按二套房受理。
3.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合計有一次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合計有一套房產登記的,按二套房受理。
4.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合計有兩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記錄或合計有兩套及以上房產登記,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不予受理。
5.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為異地繳存職工或其中一方為異地繳存職工的,需提供繳存地的房產查詢證明;若共同申請人未繳存公積金的,需提供戶籍地的房產查詢證明,其他材料參照本指引要求提供。
二、共同申請人條件
借款申請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借款申請人未婚、離異或喪偶單身的,其有穩定經濟收入的父、母、子或女任意一人可作為共同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
異地繳存職工在蘭購房申請省資金中心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未婚、離異或喪偶單身的,僅以本人名義申請公積金貸款,不增加共同申請人。
申請貸款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有未結清的住房貸款(包括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
二、繳存職工夫妻雙方已申請公積金貸款,離異未滿一年(以離婚證、民政部門蓋章的離婚協議、《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等記載的時間為準),其中一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
三、購買二手房申請公積金貸款,買賣雙方在同一戶口薄目為親屬關系的。
四、所購自住住房的房屋性質為別墅類(聯排、獨棟、疊拼等)及辦公、經營性質的。
五、所購自住住房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擔保的。
六、所購自住住房產權存有異議的。
七、所購自住住房或抵押房屋結構為磚混、混合結構的。
八、職工離、退休前半年內(含離、退休后)的。
九、異地來蘭購房的自愿繳存人員不得申請公積金貸款。
十、外中心繳存職工以其他房產抵押擔保方式申請貸款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金安全情形的。
二、2024年甘肅公積金提取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租賃自住住房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繳存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符合規定情形的.
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以贈與或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本操作規程第三章規定范圍之內的其他情形
繳存職工因工作調動或重新就業,需要在省資金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照《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操作規程》中“轉移業務”規定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