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提取政策理應更加便民
10月10日,住建部、財政部與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放寬了各地公積金貸款的條件,規定今后職工連續繳存6個月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比原來的12個月縮短了一半,同時還明確取消了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通知》還要求推進公積金的異地貸款業務,實現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
雖然保險、公證等費用通常只是占購房交易額相當低的比例,而且一些地方在實踐中已經取消了,但無論如何,從中央明確規定取消,確實降低了購房人的負擔,和縮短最低繳存期限的新規一起,都增進了公積金貸款申請與發放的便利性,對當前的房地產市場可以產生一定的提振作用。《通知》中提出的實現異地互認和接續轉移,應該是某種改革方向,要落到實處,還需要各地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地方機構的配合,相信這些也將得到逐步推進。這些新的舉措都將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利用率,同時適應當前人口快速流動的現實。
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制度的靈活性和便利性,具有重大的意義,目前受到諸多嚴格限制的公積金提取,對低收入階層的利益不利,導致公積金的主要優惠意義,如享受利率較低的貸款等,為較易提取公積金的較高收入階層享有,這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當初設定的發揮社會保障功能、促進公平的初衷。公積金作為一種法定強制繳納的機制,如果其提取變得困難重重,就容易引起公眾的質疑,懷疑其存在的意義。因此,要維持目前的公積金制度,就需要全面改革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機制。同時,適應房價已經大大上漲的新現實,提升各地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上限,以更好地滿足群眾的購房需求。
近年來,不少地方已出現一些改革,如實現公積金的異地互通,擴大公積金的用途,特殊情況下允許以比較寬松的條件提取公積金等,這次中央的通知可以說是為各地的改革嘗試增添了信心,也提供了指導。《通知》的功能不應只是某種提振樓市的權宜之計,而應該成為對公積金制度進行進一步改革的某種起步。
《通知》要求盤活存量貸款資產、降低貸款中間費用、優化貸款辦理流程、提高貸款服務效率、加強考核和檢查,這些都勢在必行。進一步而言,應該打破地區部門之間的壁壘和藩籬,克服制度慣性和不愿改革的慵懶思維,適應人口流動現狀,實現公積金信息的全國聯網,簡化提取手續,讓群眾可以順暢地異地提取,從而相信公積金制度確實是為自身利益服務,樹立對公積金制度的信心。公積金作為一種保障性制度,應該增強公平性,發揮社會保障功能。同時,還要完善公積金的管理運營制度,嚴厲打擊挪用公積金行為,同時更好地利用公積金的閑置資金,實現公積金的保值增值,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強可持續性,以讓該制度更好地為廣大民眾的利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