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住房公積金成為輿論的熱點話題。近日,有媒體又爆出多地因為保障房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嘗試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貸款和建設保障房的現象。有不少人對地方政府的這種做法提出了疑問。
用公積金建保障房,看上去就好像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實際上會讓繳了公積金的人,心里發毛。繳納公積金的“民”和住上保障房的“民”不一定都是同一個“民”啊。公積金數額巨大,與其放著“貶值”,不如讓政府來搞搞投資。不過,用心雖好,但值得商榷,畢竟保障房的建設是政府的公共服務,不是公積金繳納者的責任。
——掌國勞
用公積金建保障房,應辯證來看。用“閑置”公積金來“支援”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僅可以增值保值,還能解決近年來保障房短缺的狀況。也許,不少人會擔心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問題。但是,如果能保持資金的安全性和穩定增長,將“閑置”資金盤活,也不失為公積金的使用找到一條用途,你好、我好、大家好,那又何樂而不為呢?
——趙曄煒
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應本著“我的公積金我做主”原則。明確和細化公積金的職能、性質、用途,對于超范圍使用公積金行為必須糾正和懲處,挪用的公積金必須及時歸還。另外,公積金應當實行全國統一管理,打破區域限制。并讓公積金繳納者行使公積金使用的支配權。即便允許拿公積金去建保障房,但保障對象也只能是尚未提取過公積金的公積金繳納者,而非其他人員。
——張立美
前一段媒體都呼吁如何“喚醒”5000億住房公積金,昨日又爆出多地在用公積金建保障房的做法。看來,住房公積金并非“叫不醒”,而是“睡”錯了床,也難怪無論怎么叫喚,住房公積金依舊“沉睡”不醒。住房公積金,從性質上而言,有別于“公共財政”,拿來建設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保障房,那就是“名不正、言不順”,自然“事難成”。地方政府與其是打住房公積金的主意,不如從整合市場、社會資源等方面入手,從根本上解決保障房資金短缺的狀況。
——殷立飛
應加快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為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掃清制度障礙,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同時,對增值收益分配和風險應對等問題予以規范,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體系及補償機制。建議采用武漢、上海、大連等城市的公積金使用模式,直接用公積金增值部分收益建設保障房,用于沒有享受公積金這項政策的繳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