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登記】
1、單位填寫并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一式三份;
2、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出具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及復印件一份;企業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一份;
3、繳存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一份;
4、《住房公積金印鑒卡片》一式兩份。
備注: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個人賬戶設立】
1、加蓋省中心業務專用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一份;
2、單位填寫并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份。
備注:單位設立或新錄用職工,應自辦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
【變更登記】
1、繳存單位信息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單位填寫并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一份;
(2)單位信息變更批準文件或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一份;
(3)《住房公積金印鑒卡片》一式兩份;
(4)單位經辦人員二代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2、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信息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1)單位經辦人員統一辦理職工信息變更手續時,需提供單位正式介紹信、變更信息職工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經辦人員二代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2)職工本人辦理信息變更手續時,需提供二代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備注:單位或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提供相關證明,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省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注銷登記】
單位申請注銷登記需提供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注銷登記表》一式兩份,同時將《住房公積金印鑒卡片》(單位預留聯)交回省中心,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相應資料:
1、行政事業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及復印件一份;
2、企業解散或破產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公告及復印件一份;
3、企業因其他原因注銷工商登記的,提供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批準撤銷文件、工商部門責令關閉和注銷工商登記文件及復印件一份。
備注:單位因合并、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而終止的,應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賬戶轉移】
調出單位填寫并加蓋財務印鑒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份。
備注:職工在省中心繳存單位之間發生單位調動,單位應及時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賬戶封存與啟封】
單位填寫并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一式三份。
1、賬戶封存:單位破產、撤銷、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停止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無接收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實行集中封存管理。
2、賬戶啟封:職工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
【匯、補繳】
1、單位填寫并加蓋財務印鑒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一份;
2、付款憑證;
3、單位如有人員發生變動(新增、轉入、啟封或封存)時,單位需填寫并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一式三份。
單位應自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單位和職工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全額或部分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工作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欠繳,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到期的,應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調整】
1、單位填寫并加蓋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清冊》一式三份;
2、電子版《青海省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清冊》;
3、加蓋單位行政公章的調整基數當月工資表一份。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工資基數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為基數調整時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需調整情況,省中心提前對外公告基數調整時間。
【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1、單位填寫并加蓋行政公章的《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或有關文件。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省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