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上限不超過12759元
從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從本月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調,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最低不得低于我省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不超過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253元的3倍,即12759元。
據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介紹,7月1日起,太原市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提低擴中限高”的原則再次調整,自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當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
本年度的繳存基數實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24號)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為1450元;清徐縣1350元;陽曲縣1250元;婁煩縣1150元。二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其他單位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同時實行最高繳存基數限制,太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253元,3倍為12759元。
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spanide;實際發放工資月數;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具體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本次調整后,繳存比例依然是不得低于單位10%、個人6%,不得高于單位12%、個人12%,在上述范圍內應當以偶數分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及時將單位和個人比例提高至12%。
同一開戶單位只能執行同一種繳存比例,繳存比例一律取整數;繳存比例確定后,在本年度內不得變更。
同時還要求各繳存單位應準確計算本單位職工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正確填寫調整清冊。自7月7日至7月31日之間,進行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逾期調整的,應當從7月份開始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