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付償,退還給職工本人。
那么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抵押流程是怎樣的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
第十五條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